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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47号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5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四)所在地设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图上标注高新区四至范围的图件,证明园区规划管理由所在市、县城乡规划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的材料。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可直接申请筹建高新区,具体申报条件、程序等参照本暂行办法有关条款。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高新区及区内企业组织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支持在高新区中设立合作园区,吸引海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跨国公司、大型企业、战略投资者,以及省内各市县、企业等对其进行整体开发。

  

  (二)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以及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等落户高新区的,享受转出地同等优惠政策待遇。

  

  (三)对已经认定的外省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高新区内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高新区创办企业的,6年内保留其工作关系,期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

  

  (五)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区争取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以及区内非上市公司进入证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六)对高新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创新创业公共服务机构,按照运行绩效择优支持。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高新区扩区参照《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省级开发区扩区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高新区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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