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5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

[接上页]


  第六条  因继承、离婚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过户登记申请(离婚情形的,需过户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继承情形涉及多个继承人的,需全部继承人共同申请);

  

  (二)证券权属证明文件:

  

  1、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证券权属或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

  

  2、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证券权属变更行为的,需提供相关公证文书;

  

  (三)涉及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需提供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文件;

  

  (四)过入方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过入方身份证明文件;

  

  (五)过出方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涉及离婚情形的,过出方还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过出方因限售股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申请人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

  

  (七)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八)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因法人资格丧失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过户登记申请;

  

  (二)法人资格状态证明文件:

  

  1、原法人处于解散状态但尚未注销的,需提供证明原法人已处于解散状态的文件(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原法人解散的决议,有权机关责令公司关闭、撤销的文件等);

  

  2、原法人已依法注销的,需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原法人资格注销的证明文件(如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注销证明等);

  

  (三)证券权属证明文件,且该文件应当为经公证的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等;

  

  (四)涉及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需提供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文件;

  

  (五)原法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

  

  (六)过入方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八)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向基金会捐赠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过户登记申请;

  

  (二)捐赠协议(如为协议的复印件,需捐赠双方盖章确认);

  

  (三)捐赠人和基金会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双方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省级(含)以上民政部门或作为受赠方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对捐赠出具的确认文件;

  

  (五)涉及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需提供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文件;

  

  (六)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七)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涉及以下情形的,还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涉及国有主体所持股份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二)涉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

  

  (三)银行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四)证券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五)保险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10%的,需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需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证券过户登记,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有关主管部门对以上涉及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过户登记时,提供的证券权属证明文件属于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且所涉及的当事人无法同时到场的,申请人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证券公司或本公司按有关协助执法的规定协助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过户登记时,如过入方为境外投资者且未开立证券账户的,该投资者应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并承诺所开证券账户只用于处置通过继承、离婚或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受让的证券,不进行其他证券买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