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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房源需求单位在安置拆迁户过程中,对因拆迁安置房价格高于调拨价格所产生的收益,由财政部门统一收缴或用于整个项目的资金平衡。 四、认定材料 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的认定由建设单位向相应的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资格证明材料和业务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基本情况; (二)市、区政府或市建委下达的拆迁安置房调拨批复和市、区财政部门安排的相关项目的专项资金计划或其他相关证明; (三)拆迁安置房调拨价格申报表; (四)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五)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六)调拨价格认定前已发生的价格成本组成项目、费用等相关的合同、发票、收据等材料的复印件; (七)实行代建的,提供项目代建管理合同复印件; (八)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五、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并对拆迁安置房项目按实决算。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审计监管。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