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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创建文明行业示范点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规划局、城管局(城管委、执法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昌市园林局,抚州市园林局、风景名胜管理局,各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委会),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省文明办《关于在全省窗口和公共服务行业深入开展“加强职业道德,提升服务效能”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赣文明办[2011]6号)精神,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发展提升年”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创先争优活动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提升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的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2011年度创建文明行业示范点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及其办事处,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其直属单位。推荐的示范点单位向窗口单位(部门)倾斜,所有申报单位的职工人数须在5人以上(含5人)。 二、申报时间 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12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名额分配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将评选出60个创建文明行业示范点单位,其中,设区市本级机关(含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示范点数量不超过总数的20%,县(县级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示范点数量不低于总数的20%。具体名额分配如下: 城乡建设11个,城市管理24个,城乡规划4个,房产管理11个,住房公积金管理6个,风景名胜管理4个。 四、评选条件 1、全面完成省厅下达的各项工作指标和任务,且主要工作指标位于全省同行业前列。 2、单项工作突出,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较大影响,其经验、做法由省厅转发,或作过典型发言,或在市级以上媒体进行过宣传报道。 3、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积极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诚信建设,成效显著;推行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服务规范,群众满意,社会形象良好。 4、近两年来,至少获得一次地厅级以上荣誉,且必须获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 5、单位内部团结和谐,风气良好,内外环境整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评定为达标以上(含达标),安全无事故,无违反计划生育现象,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五、评选办法 采取届次评定办法,当届有效,时间为三年,三年后所获示范点称号自动废止,重新评定。评选按照单位申报、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厅职能处室审核、专题会议讨论初定、厅党组审定、公示及表彰等六个步骤进行,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进行评选。具体办法如下: 1、基层单位申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评选条件,从所辖县(市、区)的基层单位择优推荐,并经综合考察和初审后,上报省厅各相关职能处室。 2、职能处室审核。厅机关各职能处室,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分别对各设区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厅建管处、村镇处负责城乡建设行业的审核,由建管处牵头;厅城建处负责供水、燃气、园林、环卫、市政、12319热线和城市行政执法管理等行业的审核;厅规划处负责城乡规划管理行业的审核;厅房产处、住房保障处负责房地产管理行业的审核,由房产处牵头;厅公积金监管处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业的审核;厅风景名胜中心负责风景名胜管理行业的审核。各职能处室将申报材料汇总后,统一报送厅文明办。 3、专题会议研究。根据各处室汇总上报的材料,拟定考察方案,分组进行实地考核。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综合考核情况进行评定,初步确定拟表彰的示范点单位。 4、公示及表彰。拟表彰的示范点单位,将在“江西住房城乡建设网”和“江西住房城乡建设党建网”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完毕后,由厅党组研究审定,正式予以表彰。 六、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注重结合。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把此次评选工作抓实做好。要把评选活动与“发展提升年”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与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与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以此推动工作,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