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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11]92号
【颁布时间】 2011-06-07
【实施时间】 2011-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6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只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只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防止犬只伤人事件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加强犬只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限制养犬有关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强化限养区内犬只管理,同时规范农村养犬,加强犬只登记办证,严格实行拴养、圈养制度。对无证犬、无主犬、未免疫犬、野犬(未拴养、圈养的犬只)要及时捕捉、集中收容。市公安局要切实加强对区县公安机关此项工作的管理和考核。

  二、要强化免疫。农业部门要确保供应足量的兽用狂犬病疫苗并增加免疫注射点,为社会提供便利的犬只免疫服务,切实提高犬只免疫率,同时加强对犬类疫情的监测。卫生部门与农业部门要及时互通相关信息。

  三、切实做好犬伤人群伤口处理工作。卫生部门要抓好各级医疗单位医务人员狂犬病防治知识及犬伤人群伤口规范化处理技术培训,并储备充足的人用狂犬病疫苗、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等物资,同时,加强对狂犬病疫情的监测。

  四、加强对制、售、贩狗肉制品行业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农贸市场出售的犬类产品和加工制品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贩狗行为。食品药监部门要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监管,防止带狂犬病毒的狗肉流入餐桌,并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人用狂犬病疫苗质量和流通环节的监管。

  五、要尽快组织开展犬只集中整治和免疫活动。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公安、工商、农业、卫生、食品药监等部门,尽快在辖区内开展犬只管理集中整治和免疫活动,以农村为重点,进一步落实“管、免、捕”等综合预防措施,取缔非法犬类交易活动,预防犬只及其他家畜之间的病毒传播。要加强对养犬户的防病防疫知识宣传教育,增强自觉防疫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各区县政府要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犬只防疫工作专项经费,保证免疫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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