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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综[2011]104号
【颁布时间】 2011-06-07
【实施时间】 2011-06-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6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落实<湖南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纲要(2011―2015年)>2011年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社会保障工程

  

  14、运用价费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通过价费承诺等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种类型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服务中心以及专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看护中心,对这些机构涉及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项目,有最低收费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最低收费标准的,在现有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10%。

  

  15、认真落实《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施指导意见》,根据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情况,及时会商有关部门调整和发布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最低工资等标准。

  

  四、素质提升工程

  

  16、进一步规范幼教收费秩序。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对公办幼儿园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与服务必须相符,坚决杜绝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名义重复收费、强制收费或变相强制收费。

  

  17、整顿规范中小学教辅资料价格。严格界定中小学阶段学生自愿购买教辅资料的数量及允许承担的经济负担额度,严格控制教辅资料价格水平。

  

  18、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序推行免费中职教育。

  

  19、逐步推行免费的公共文化服务。创造条件,在全省范围实现博物馆、纪念馆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美术馆、科技馆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切实让人民群众共享文化发展成果。

  

  20、改进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监管,对游客人数增长较快,单位成本降低的景区,适当降低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五、全面健康工程

  

  21、继续抓好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落实。按照中央部署,2011年年底以前,实现基本药物制度的全覆盖,在全省所有县市区基层医疗机构执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实施“五个一”的监管办法,确保基本药物价格水平比改革前明显下降。

  

  22、坚持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减少流通环节,在成本监审和市场价格调查的基础上,分期分批降低部分偏高的药品价格,特别是对日费用高的药品和过了专利保护期的原研制药品,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减轻群众负担。

  

  23、探索开展单病种收费试点工作。选择3-5个常规病种,结合临床治疗路径,开展成本监审,争取年内出台执行单病种收费的具体病种和收费标准,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上涨。

  

  24、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价格政策。严格制定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成本监审制度,对政府投资购置的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治疗价格,已经收回投资的及时大幅降低检查治疗价格;积极参与医用耗材,特别是植(介)入类医药耗材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降低偏高的耗材价格。

  

  25、积极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对定向培养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就业的医学本科生,免收学费。

  

  六、安居宜居工程

  

  26、加强保障性住房价费监管。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实施定价成本公开,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从严核定各类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严格加强对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价格和物业收费管理,确保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总体稳定在上年水平。

  

  27、鼓励农村危房改造,对农村以农民公寓等形式实施的集中安置工程,参照农民自建房和村代建房,在收费政策上给予相应的优惠。

  

  28、加大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力度。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政策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对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制度。

  

  29、研究制定促进电话、电视、互联网“三网”融合改革的价费政策,推动降低偏高的电信资费,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监管,确保服务质量与收费水平相符。

  

  30、认真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脱硫加价政策,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完善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机制,调整峰谷分时、丰枯季节电价政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1、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逐步将排污费标准提高到污染治理的成本之上,促进企业自觉治污;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积极研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价费规则,加快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缴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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