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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11-06-03
【实施时间】 2011-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6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食品流通许可证(现场制售)正副本应当加盖“现场制售”红色印章进行特别标注。“现场制售”红色印章为2厘米×5厘米长方形,加盖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字样下方。

  第十五条  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应当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应当将《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悬挂在现场制售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六条  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进行重点督查和专项检查,将现场制售食品的检验纳入年度食品检验计划,取缔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行为。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对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建立监管动、静态档案。

  第十七条  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现场制售经营 现场核查表

  

  编号:

  《食品流通许可证》现场核查表

  (食品现场制售经营)

  

  名  称: 

  

  经 营 场 所: 

  

  经营单位负责人: 

  

  核 查 日 期:   

  

  核查说明

  1、本核查表适用于对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进行现场核查评价。

  2、核查内容及标准全部“符合”条件,则该项核查项目的评价意见可评为“符合”,否则为“不符合”。

  3、核查项目全部“符合”条件,则核查评价意见可评为“符合”,否则为“不符合”。

  4、对于不合格项目,核查人员应当记入“核查记录”,并提出针对整改要求。

  5、核查人员应如实填写本核查表中的内容。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及标准

评价意见

核查记录

1

经营场所条件

 

1、远离有毒、有害等污染源;

2、制作、销售等区域,生活用品、食品原料、成品应当有效分隔;

3、有防蝇、防鼠、防虫和清洁卫生等设施。

 

o 符合

 

o不符合

 

2

经营设备要求

 

1、应当具备基本的经营设备、工具、容器;

2、保持经营设备、工具、容器卫生,避免交叉污染,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o符合

 

o不符合

 

评价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经营设备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签字:

年 月 日

核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核查人员

所属单位

 

 

姓 名

 

 

执法证号

 

 

 

 


  

  附件2:

  食品现场制售加工制作记录

  

名称: 

经营场所: 

负 责 人: 

日期:年月日 至年月日



  

  食品现场制售加工制作记录

  

食品名称:

 

加工制作总数

公斤

加工日期:

年 月 日

加工时间:

从  时  分

时分

批次

序号

食品原料及

添加剂名称

数量

(公斤)

供货商

    

负责人签名

 

操作人签名

 


  

  附件3:

  食品现场制售添加剂使用记录

  

名称: 

经营场所: 

负 责 人: 

日期:年月日 至年月日



  

  食品现场制售添加剂使用记录

  

序号

食品名称

食品添加剂名称

使用日期

总量

(千克)

供货商

添加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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