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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青价费[20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06-02
【实施时间】 2011-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6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

  (青价费[2011]22号 2011年6月2日)


  

  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体)局,各有关学校: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属高校应严格按照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取的原则、范围,以及《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实施收费或变更收费标准前,按要求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表》(一式二份)和《山东省高等学校代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表》(一式二份),并按收费管理权限报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学生、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市属公办高校服务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青岛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财政。

  三、市属公办高校代收费属于往来资金,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各高校应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登记、发放、使用管理,严禁使用“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四、民办高校收费使用税务票据。

  五、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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