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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发[2011]25号
【颁布时间】 2011-06-22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6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区划变更后原有开发县一分为二或多个的,只确认其中一个开发任务最多或开发潜力最大的作为开发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下(含省级)财政部门未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开发县,除适时退出、暂停、取消开发县外,如不给某开发县安排资金和项目,应当在向国家农发办报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前,将拟不安排资金和项目的开发县名单和相应理由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及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未设置在财政部门的省,对开发县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2006年2月8日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国农办〔2006〕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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