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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办文[2011]33号
【颁布时间】 2011-07-14
【实施时间】 2011-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6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郑政办文〔201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常态机制,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建立郑州市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职责


  (一)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会议、文件精神和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

  (二)分析应急管理工作形势,协调解决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三)通报应急管理工作有关情况,总结交流突发事件防范处置的经验教训;

  (四)研究加强防范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措施,安排部署下步工作;

  (五)研究其他需要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联席会议分自然灾害防范应对联席会议、事故灾难防范应对联席会议、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应对联席会议、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联席会议。自然灾害防范应对联席会议由市民政局牵头召集,市农委、气象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林业局、城管局、粮食局、园林局、畜牧局、人防办等单位参加。事故灾难防范应对联席会议由市安监局牵头召集,市公安局、城建委、交通委、国资委、工信委、煤炭局、环保局、城管局、教育局、旅游局、卫生局、大项目办等单位参加。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应对联席会议由市卫生局牵头召集,市城建委、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工商局、质监局、教育局、旅游局等单位参加。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局牵头召集,市城建委、交通委、民委、工信委、信访局、房管局、城管局、市拆迁办等单位参加。市政府应急办和牵头召集单位有权决定其他有关单位是否参会。

  (二)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联席会议原则上一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按季度召开的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应急办主办,牵头召集单位承办,拟安排如下:一季度召开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应对联席会议;二季度召开事故灾难防范应对联席会议;三季度召开自然灾害防范应对联席会议;四季度召开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联席会议。随时召开的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召集,或者由相关单位提议,报经市政府应急办审核同意后由提议单位召集。具体参会单位根据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确定。

  (三)每次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牵头召集单位向各参会单位征集拟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汇总后报市政府应急办审定。联席会议结束后,由牵头召集单位负责形成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应急办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印发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督办。

三、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对联席会议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本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积极参加会议并认真落实会议议定的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各单位参会人员要相对固定。

  (二)各有关单位要把总结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作为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深入剖析典型案例查找不足,从而制定改进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形成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合力。

  (三)各联席会议牵头召集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联席会议制度顺利实施;要进行经常研究分析本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形势,采取有效措施抓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各项工作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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