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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2011]139号
【颁布时间】 2011-07-12
【实施时间】 2011-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6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1.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激励和风险补偿办法,落实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鼓励银行机构继续加大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创新力度,增加对新兴产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各银行机构对新兴产业小企业贷款增幅应不低于同期各项贷款平均增幅。鼓励担保业务创新,对为新兴产业重点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而产生的责任余额,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2.拓宽融资渠道。一是落实鼓励企业上市的有关政策,重点支持新兴产业重点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各地设立扶持新兴产业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在企业改制、准备上市时约定兑现;简化审批程序,对新兴产业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问题,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一事一议研究解决;银行机构对上市时间表明确且有合理资金需求的拟上市新兴产业企业,应综合运用股权质押、投贷结合、理财融资等方式,优先予以支持;支持具备条件的新兴产业企业到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或到香港借用人民币外债和发行人民币债券。二是探索出台激励政策,吸引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集聚苏州,借助政府召开的新兴产业推进会等平台让更多企业了解,丰富企业融资选择。

  13.创新融资方式。做大市级工业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和市新兴产业创投基金规模,安排一定比例,通过项目奖励、提供担保帮助创投企业融资、跟投且项目成功后政府资本低收益退出等方式,鼓励经备案和资质认定的创投企业对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进行投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工业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另行制定)。强化债权融资服务。通过贴息、补贴评级费及担保费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新兴产业重点民营企业运用融资租赁、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私募债券等各类新型直接融资手段扩大融资总量。

  (四)优化发展环境。

  14.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面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重点产业集群和优势产业,建设信息查询、培训咨询、技术创新、检验检测、设备共享等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新兴产业企业共性需求。重点支持一批面向新兴产业基地和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使其完善功能、提升水平、扩大能力,公共服务平台对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应执行市场价格从无偿到低偿的优惠收费。

  15.优先保障新兴产业项目用地和企业生产要素供给平衡。各地应加大招商选资和资源整合力度,对新兴产业重大项目所需用地指标给予优先安排,优先保障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发展用地。各地及有关部门在电力资源分配时应优先保障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在新兴产业项目立项时优先分配环境排放容量资源。

  16.提高工作效率、减免项目收费。各地各部门应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在审批备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通关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加快推进新兴产业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对经市工业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审定的新兴产业重大项目,项目建设相关收费可参照政府实事工程给予适当减免。

  17.构筑人才高地。各级财政应加大对新兴产业的人才投入力度,加快实施新兴产业人才工程,依托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国际学术交流合作项目、重点学科和高层次科研院所,着力引进和培养一批推动新兴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团队、高端领军人才和各类高素质人才。创新人才引进方法,引导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和企业联合引才,建立不求所在、但求所用的“柔性引才”机制,推动全球高端人才和智力资源更好地为我市发展新兴产业服务。适应产业发展需求,调整优化高校学科布局,强化新兴产业领域专业设置,加快构建新兴产业学科专业体系。推进校企合作,发展职业教育,依托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共建高水平实训基地,创新工学交替的教育模式,培育一支高技能、复合型人才队伍。开展新兴产业企业家培训,大力提升企业家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18.进一步弘扬“创新、创业、创优”精神,市主流媒体要定期、定版宣传、助推新兴产业发展,大力倡导崇尚竞争、敢闯敢试、尊重创造、宽容失败的具有时代特征和苏州特色的创新文化。大力宣传新兴产业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重点企业、重大项目、重要科技成果和新产品。大力宣传新兴产业领域的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以及传统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发展新兴产业的成功案例等。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具体细则,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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