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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1]173号
【颁布时间】 2011-07-04
【实施时间】 2011-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6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无锡市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的通知

[接上页]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接受过疟疾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比例:2012年达到95%以上;2015年达到100%。

  

  2.发热病人疟原虫血片镜检

  

  (1)到2012年,市和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妇产、儿童、传染等专科医院全部能够开展发热病人疟原虫血片镜检。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够开展发热病人疟原虫血片镜检的比例:2012年达到90%以上;2015年达到100%。

  

  (3)以镇、街道为单位,每年“三热”病人(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和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接受疟原虫血检人数占辖区人口数比例分别达到:二类县(区)2012年不低于1%,2015年不低于2‰;三类县(区)2012年不低于2‰;其中,疟疾传播季节(每年5-10月)血检人数不低于年血检总人数的80%。

  

  (4)所有网络直报的疟疾病例(包括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接受实验室检测的比例:2012年达到100%;镜检阴性的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得到基因检测的比例:2012年达到75%;2015年达到100%。

  

  (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自境外疟疾流行区入境的发热病人进行疟疾筛查的比例:2012年达到100%。

  

  3.病例报告、治疗和个案调查

  

  到2012年,疟疾病例诊断后12小时内网络直报率达到100%,疟疾病例规范治疗率达到100%,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率达到100%。

  

  4.疫点处置

  

  到2012年,疟疾疫点处置率达到100%。

  

  5.媒介防制

  

  在疟疾传播季节(每年5-10月),二类县(区)居民使用蚊帐、纱门纱窗等防护设施的比例:2012年,达到80%;2015年,达到90%。

  

  6.健康教育

  

  (1)到2012年,二类县(区)居民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中小学生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边境口岸和卫生检疫相关工作人员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100%。

  

  (2)在出入境口岸、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等场所放置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材料的比例:2012年达到90%;2015年达到100%。

  

  7.到2015年底,以市(县)、区为单位,全部通过消除疟疾考核认证。所有通过认证的市(县)、区,县级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继续保持完备的疟原虫血检设施和能力,所有疑似疟疾病人均能及时得到实验室疟原虫血检,流行病学不能确定感染来源的疟疾病例均进行实验室基因鉴定。

  

四、防治策略和措施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不同地区疟疾流行特点、防控工作和能力状况,采取适当的防治策略和措施。其中,二类县(区)实施以清除疟疾传染源、阻断疟疾在当地传播为重点的综合措施;三类县(区)实施以加强疫情监测和输入病例处置、防止继发传播为重点的综合措施。

  

  (一)加强传染源控制和管理

  

  1.及时发现疟疾病例。按照逐级培训的原则,开展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业务人员的疟疾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由市培训到市(县)、区,市(县)、区培训到社区和乡村,按期达到疟疾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工作指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具备开展疟原虫血片镜检的能力,配备发热病人血片镜检所需器材,及时对“三热”病人开展疟原虫血片镜检,按期达到发热病人疟原虫血片镜检工作指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网络直报的所有疟疾病例(包括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都要进行疟原虫血片镜检,并采制滤纸血;镜检阴性的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进一步进行实验室基因检测,按期达到疟疾病例实验室检测工作指标。

  

  2.规范治疗疟疾病例。对发现的所有疟疾病例(包括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都要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进行规范治疗,其中对境外输入的疑似恶性疟病例可直接采用青蒿素类药物进行治疗。对所有疟疾病例要进行全程督导服药。为提高临床治疗及时率,市和市(县)、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规定储备一定数量的抗疟药品,并加强对药品保存和使用的管理。2015年底前,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储备用于治疗间日疟的氯/伯喹至少30人份,用于治疗非重症输入性恶性疟的复方青蒿素类口服药至少10人份,用于抢救治疗重症输入性恶性疟的青蒿素类注射剂至少10人份(蒿甲醚和青蒿琥酯各5人份);每个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储备氯/伯喹至少10人份,复方青蒿素类口服药至少5人份,蒿甲醚、青蒿琥酯各1人份。2015年后的药品储备数量根据各地消除疟疾工作进程进行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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