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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综合评估。主要评估地方政府及各成员单位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分值100分,权重0.6。 2.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以国家和省级质量公告情况为依据,结合各地区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药品安全质量监管状况,进行自我评价。分值100分,权重0.2。 3.药品安全群众满意度评估。由各地区组织网上问卷调查或发放问卷(不少于100份),自我评价群众满意度。分值100分,权重0.1。 4.企事业单位药品安全工作情况评估。各地区要在企事业单位自查自评基础上,随机抽查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自查报告,并进行评分。各类型企事业单位(包括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经营、检验单位及医疗机构)不少于1家。分值100分,权重0.1。 以上4项中,第1项由市联合检查组参照各市(县)、区和各成员单位自查自评报告,按照评分标准内容检查评分;第2、3、4项直接采纳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自查自评报告中的相关数据并随机抽查核实。各项评分加权重汇总后,得出总评分,满分100分。根据各地区、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突出成绩和明显不足,在总评分的基础上可适当加减分,分值为±5分。最后得分在95分以上为优秀,85分以上为良好,80分以上为合格。 四、日程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2011年6月25日至7月8日) 各地区结合实际,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实施方案,并于7月8日前报至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评阶段(7月9日至7月20日) 各地区、各成员单位对照《方案》要求,自下而上组织开展本辖区检查评估工作。各地区、各成员单位以及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企事业单位要形成自查自评报告和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各地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应于7月20日前将自查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报至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评估阶段(7月21日至7月30日) 由各成员单位组成市级联合检查评估组,对照检查评估主要内容,逐条逐项对各地区、各成员单位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 (四)总结迎查阶段(8月1日至8月10日) 总结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形成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并做好迎接省、国家多部门联合检查评估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评估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6号)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检查评估取得预期成效。要严格遵循“实事求是、标准量化、客观公正”的原则,逐级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做到全面检查、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要通过检查评估,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切实把药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抓实抓好,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原则,要把群众是否满意最为衡量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进一步健全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理顺各成员单位工作关系,严格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进一步净化药品市场秩序。市将对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地区、成员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在整治中存在不作为的地区、成员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蒋磊、王伟;联系电话:0510-82724121、18921129232;电子邮箱:wangw_wx@jsfda.gov.cn、jiangl_wx@jsfda.gov.cn。 附表1: 全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表
说明:1.本表中各项评分点的得分由检查评估组集体研究后确定,最小扣分点为1分; 2.查阅资料包括红头文件、会议纪要、简报、汇报、报告等,均为原件; 3.评分点中涉及现场检查项目的,评分以专家意见为主,检查组协助; 4.本表中相关项目及评价内容起止时间为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 附表2: 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群众意见反馈表
填表人:联系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