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6-29
【实施时间】 2011-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6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为体现对物业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大对各地物业管理市场的指导,对于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的招标,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物业管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严格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完成时限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

  

  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实施现售前30日完成;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四)进一步明确相关程序

  

  一是同一物业管理区域住宅项目,只能选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

  

  二是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大会尚未组建,物业管理区域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原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原收费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制定选聘方案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后,按照规定另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是省外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投标的,需企业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企业入川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川建房发[2010]246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工商注册分支机构登记并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资质备案后,方可进行投标活动。

  

  四是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应提交法律法规及《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五是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应提交法律法规及《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是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是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