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物价局
【颁布时间】 2011-06-21
【实施时间】 2011-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7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11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半年检查和干部半年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市综合考核办安排,为了认真检查上半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干部半年工作实绩,总结经验,寻找差距,进一步完善措施,推动工作,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现就开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半年检查和干部半年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对照年初签订的2011年度部门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责任书,逐项检查各项职能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总结完成工作任务的主要措施和经验,分析查找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原因和责任。

  2、对照检查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列入目标考核范围各项指标和督办事项完成情况;局长办公会、领导批示的各项临时性工作落实情况。

  (二)部门自身建设情况

  按照2011年度部门建设目标任务,从四个方面进行对照、检查和总结:一是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完成各项督办事项、报送政务信息和简报、落实保密工作要求、加强调查研究等情况;二是部门政治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包括开展“创建学习型处室(单位)”、创建文明机关活动情况;三是党风廉政和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局党组《2011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四是部门依法行政和内部管理。包括部门内部工作秩序、执行各项制度、开展“四城联创”、节能降耗工作以及依法行政等情况。

  (三)干部个人目标任务完成和自身建设情况

  根据《西安市物价局干部考核考评办法(试行)》,开展干部考核考评半年初评工作。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照个人年初制定的工作任务,对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等进行检查分析,对未按时完成的工作查找原因,制定措施;二是个人自身建设情况,包括理想信念、理论学习、遵守工作纪律、参加教育培训、工作作风、廉政建设等情况。

  (四)下半年工作措施和意见

  根据部门和个人职责以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一步认真研究,提出完成下半年工作任务的措施和意见,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方法步骤

  (一)个人总结。干部认真对照年初制订的“个人工作责任书”,在部门总结会上汇报个人上半年目标任务完成和自身建设情况,存在的薄弱环节及下半年计划完成的重点工作任务和措施。

  (二)部门总结。部门在认真组织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对照2011年度部门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责任书和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进行全面总结,并认真研究下半年的目标任务及完成措施,形成书面总结报告。

  (三)半年考核。各部门逐项对照年初制订的目标任务,上报半年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局考评办组织考核,查阅相关资料,汇总形成全局上半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总结。

  (四)对干部进行考评。根据干部个人上半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由分管局长和部门领导对处级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进行考评,从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难易程度四个方面进行量化打分,报局考评办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

  三、时间安排

  从6月22日至6月29日各部门组织安排半年总结工作;6月30日至7月1日局考评办将组织对各部门进行考核;7月5日后全局总结讲评上半年工作,进行下半年工作动员。

  四、总结要求

  (一)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各部门认真对照年度目标任务,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分析完成的重点工作,总结经验,找出差距,进一步明确下半年工作任务及重点,提出落实措施。个人要有半年总结汇报提纲,部门半年工作总结要形成书面材料,于6月29日前报局考评办。

  (二)合理安排,统筹兼顾。当前各部门工作头绪多,任务繁重。今年又恰逢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纪念活动较多。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抓好落实,既要搞好上半年工作总结,理清下半年工作思路,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指明方向,又要扎实推进当前各项工作,确保日常工作和总结考评两不误、两促进,以优异的工作业绩向建党90周年献礼。

  (三)收集资料,做好检查。各部门要对各项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料和目标责任考核涉及的各种基础资料做好分类整理,为市综合考核办和局考评办进行半年检查做好准备。干部个人要收集上半年参加教育培训、在各类刊物上发表文章等情况的资料,及时向局办公室报送,局办公室将对干部上半年教育培训学分情况进行公布,并对上半年目标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