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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安监管职安[201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6-20
【实施时间】 2011-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7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本市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本市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通知

  (沪安监管职安〔2011〕114号)


  

  各有关机构:

  

  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3号令)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在本市职业卫生监管职责正式调整前,先行建立本市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为全面履行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安监部门的职责做好准备。

  

  一、建立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一)凡已取得有关部门资质认定,在本市从事职业健康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含在本市开展业务的外省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均应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进行登记备案。

  

  (二)用人单位可优先选择经市安全监管局登记备案后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二、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程序

  

  (一)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登记备案需填报《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2.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及其复印件;

  

  3.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及其复印件;

  

  4.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5.已完成的业绩总结报告;

  

  6.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名单;

  

  7.资质范围内的典型报告。

  

  (二)技术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的,应在30天内变更或注销登记备案。

  

  1.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服务项目等改变的。

  

  2.中止或终止技术服务业务的。

  

  (三)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登记备案核查工作。根据核查情况,依照可从事的服务项目,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备案,拟制《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核查结果告知单》(详见附件2),并在上海安全生产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加强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监督

  

  (一)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客观、真实、准确地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并对其检测、评价等结果负责。

  

  (二)技术服务机构在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中,发现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严重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存在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群发职业病病人时,应及时向有关市、区(县)安全监管局报告。

  

  (三)技术服务机构应向市安全监管局提交每年度工作业绩报告,主要包括开展的技术服务业务情况、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本市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的意见和建议等。

  

  (四)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技术服务机构未客观、真实反映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情况和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举报。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发现技术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依照职责予以查处或向有关部门通报。

  

  请各有关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并按本《通知》要求于2011年7月30日前到市安全监管局登记备案。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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