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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济牧畜科字[20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6-20
【实施时间】 2011-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7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关于对我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济南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关于对我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济牧畜科字〔2011〕14号)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农发)局:

  为深入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查验我市上半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促进我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市局定于6月22-23日对我市奶牛生产主要县(市)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推进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查验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维护生鲜乳收购秩序,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

  二、检查内容

  围绕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和日常监管等方面开展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发证情况。加强《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发放工作,对生鲜乳收购站全部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达到许可条件,生鲜乳运输车辆全部颁发《生鲜乳准运证》并达到许可条件。

  2、监管队伍建设情况。加强监管机构与队伍建设,具体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监管人员档案健全,监管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3、奶站日常监管情况。设施设备清洗运转、落实禁收生鲜乳规定、生鲜乳日常监测、购销合同签订执行情况,落实收购、销售、检测、交接单等(三表一单)记录完整且规范。

  4、落实第一责任人制度情况。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生鲜乳运输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和销售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5、案件查处情况。对群众举报的生鲜乳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发现奶畜养殖者和生鲜乳收购者、运输者、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检查方式

  1.实地查看。市局重点检查历城区、长清区、济阳县、平阴县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其他县(市)区进行自我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6月24日前报市局畜牧科技处。

  2.座谈询问。对生鲜乳监管人员和生鲜乳收购站及运输车辆负责人员进行询问。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农发局)对此次督导检查要高度重视,精心准备。

  (二)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农发局)在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要与被检查单位充分沟通,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导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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