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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民优发[20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6-17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7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1年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1年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通知

  (沪民优发〔2011〕11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各主管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现就调整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其护理费标准按《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

  

  (一)因战、因公一至二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至四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至四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3896元计算。

  

  三、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的护理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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