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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1年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各主管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现就调整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其护理费标准按《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 (一)因战、因公一至二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至四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至四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3896元计算。 三、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的护理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