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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关于福建省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制订的《福建省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福建省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统计局 (二○一一年六月) 一、目的意义 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我省社会事业发展现状,综合评价分析全省和各设区市社会事业发展情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决策,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了解社会事业发展情况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评价内容及指标 全省和各设区市社会事业发展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公共保障等四大领域,共30个发展指标(详见下表)。
三、评价方法 本方案通过多级综合方法,使反映社会事业发展基本特征的评价指标统一为综合反映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的总指数。其步骤为: (一)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和其他渠道搜集反映全省和各设区市社会事业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指标资料。 (二)将反映社会事业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指标分别加工为全省和各设区市社会事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 (三)将每一综合评价指标加工为单项指数。单项指数和计算方法详见附件1中的“全省总指数和计算方法”和“各设区市总指数的计算方法”部分。 (四)将单项指数加总为领域指数和总指数。在本方案中,全省社会事业发展总指数以上年为基期计算,主要用于考察全省社会事业发展进程。各设区市社会事业发展总指数以当年各地区平均为1计算,主要用于比较各设区市间社会事业发展水平。 四、评价结果的表现形式 本方案的评价结果表现为基本评价形式和分析形式两类。 基本评价形式包括: (一)全省社会事业发展总指数(领域指数)及其发展情况。 (二)各设区市社会事业发展总指数(领域指数)及其发展情况。 分析形式根据特定需要确定。 五、组织实施 评价工作以设区市为单位进行,由省统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统一测算。 按现行统计口径,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数据暂归入福州市,由福州市政府牵头会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测算统计;今后如有变动,按省统计局新规定执行。 具体数据来源和数据收集责任单位详见附件2。 六、着力构建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一)构建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体系的基本原则 1.科学性、系统性原则。社会事业发展的各方面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建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体系,应体现系统科学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和以人为本原则,全面反映社会事业发展的各领域、各层面,综合反映社会事业发展总体状况。 2.目的性、导向性原则。任何一种评价体系所确定的统计指标在实施过程中都会发生一定的政策导向。构建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所选择的评价指标,应符合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充分体现综合评价目的,提高社会事业发展水平。 3.简明性、实用性原则。构建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应尽量简单明了,易于理解,有可操作性;同时尽量减少数据冗余,用尽量少的指标反映社会事业发展的主要内容,并且这些指标还应具有便于收集和计算分析的特点。 4.特殊性、通用性原则。构建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应体现时代特征,突出我省特点;选取的指标和资料口径、范围,应尽量与国际、国内常用的指标体系衔接,以便进行国际和国内不同地区间的比较研究。 (二)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结构框架 按照以上原则,将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从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公共保障等四个领域设计。 1.公共教育指标包括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达标率、生均财政性教育经费、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等5个指标,前三个指标主要反映人口素质提高状况,后两个指标反映教育事业投入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