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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11]825号
【颁布时间】 2011-07-12
【实施时间】 2011-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7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铅蓄电池行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规程和浙江省铅蓄电池行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浙江省铅蓄电池行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规程和浙江省铅蓄电池行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的通知》的函

  (环办函[2011]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铅蓄电池企业污染整治工作,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浙江省环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卫生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铅蓄电池行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规程和浙江省铅蓄电池行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铅蓄电池企业污染综合整治的验收提出了规范的流程,分部门确定了细致的验收标准。现将《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借鉴,并结合实际,进一步推动铅蓄电池行业污染整治工作。

  

  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省铅蓄电池行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规程和浙江省铅蓄电池行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的通知(浙环发〔2011〕47号)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铅蓄电池行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规程和浙江省铅蓄电池行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的通知

  (浙环发〔2011〕4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近期,铅蓄电池行业引发的铅污染事件呈高发态势,严重威胁着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为此,全省各地对所有铅蓄电池企业按照“八个一律”的要求全面开展了污染整治,并已取得明显进展。为规范铅蓄电池企业污染整治工作,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铅蓄电池行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规程》和《浙江省铅蓄电池行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对所有拟保留的铅蓄电池企业污染综合整治和县(市、区)铅蓄电池行业综合整治的验收工作。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省铅蓄电池行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规程

   2.《浙江省铅蓄电池企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1:

  
浙江省铅蓄电池行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规程

  

  一、总体要求

  (一)铅蓄电池行业综合整治总体思路。

  按照“提升一批、搬迁一批、淘汰一批”的思路,对一批相关手续齐全、具有规模和技术优势的企业,按一定标准进行规范提升整治,使其成为所在行业的标杆式企业;对一批虽具有一定规模和技术优势,但所处环境敏感的企业实施搬迁改造,促使其进入园区规范发展;对不符合环保、职业卫生防护、安全生产要求,技术装备落后及其他低、小、散企业坚决予以关停淘汰。

  (二)整治目标。

  到2011年底,所有拟保留的铅蓄电池企业污染综合整治严格按统一标准通过验收,企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职业卫生防护水平明显提升,废水、废气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含铅废物得到妥善处置,所有关停企业善后工作基本完成,蓄电池行业存在的影响职工健康和环境安全等突出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区域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基本完成,除少数标杆式企业以外,其他所有铅蓄电池企业搬迁至园区(工业集聚区)进行整合发展的方案通过并实施。

  所有县(市、区)铅蓄电池行业污染整治工作基本完成,并通过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验收,环境监控能力和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得到加强,铅蓄电池行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的验收程序和要求

  (一)验收程序。

  企业在整治完成后,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整治验收申请,并提交污染综合整治报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经信、环保、卫生、安监等相关部门对企业污染整治情况进行检查或专项验收,在确认各项整治工作全面到位后,同意企业进行试生产,在企业试生产3个月内,由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排污、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验收监测或评估,并形成验收监测或评估报告。

  根据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和相关验收材料,县(市、区)人民政府(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会同设区市环保局根据《浙江铅蓄电池企业污染整治综合验收标准》开展验收工作。

  验收合格的企业,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收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情况反映。对公示期间接收的举报电话和信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调查处理,并将查处情况函告省环保厅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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