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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正式发文,宣布企业通过验收。 (二)验收材料。 内容包括: 1.项目环评报告、安评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选址规划,相应的批复文件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包括相关监测或评估合格报告); 2. 发改、经信、环保、卫生、安监等部门的验收意见; 3.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污染防治、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等设施配备情况和内部环保、劳动保护等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三、县(市、区)验收程序和要求 (一)验收程序。 保留有铅蓄电池企业的县(市、区),在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通过验收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自查。 自查合格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核查验收申请,并提交由有资质的评估单位编制的县(市、区)铅蓄电池行业污染整治评估报告(包括环境监测情况、整治绩效评估、验收标准符合情况和持续改进建议等)。 设区市人民政府收到核查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按标准进行核查验收。 对通过验收的县(市、区),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报纸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公众监督。对公示期间接收的举报电话和信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调查处理,并将查处情况函告省环保厅等相关部门。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正式发文,宣布通过验收,验收意见报省环保厅备案。 未通过核查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县(市、区)铅蓄电池行业综合整治应在2011年底前通过验收。 辖区内没有保留铅蓄电池企业的,不需履行验收程序,但需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提交报告,说明相关情况。 验收标准如下: 1.完成所辖区域内铅蓄电池企业综合验收工作。对通过验收的企业,加强管理,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相关工作;暂未通过验收的企业,每家蓄电池企业要确定1名县级政府负责人和环保、卫生监管人员各1名作为整治联系人和监督员,加强监管,防止可能出现的污染事故;对被关停企业要做好善后工作,拆除涉铅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剩余原材料、固废和其他污染物,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注销相关许可证(照),并通知发证(照)单位注销并收回证(照)。 2. 基本解决蓄电池行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群体性事件隐患全面消除,群众对区域内铅蓄电池企业环境污染的投诉量、信访量明显下降。 3.完成对可能受铅污染的水域和场地的排查监测工作,对监测超标的水域和场地划定范围,设立标志牌,制定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4.建立完善行业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及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全面落实企业监管和事故应急相关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确保企业守法排污、职工身体健康、生态环境安全。 5.按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要求,制定实施污染源及水、气、土壤环境日常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方案,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站监测用房、仪器、交通、人员和经费等方面的支持,使之具备承担铅蓄电池企业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的能力和条件。在铅蓄电池园区(工业集聚区)周边区域,有条件的应设置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仪。 6. 辖区内铅蓄电池企业应定期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铅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上报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名单、地址以及产能、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由各设区市汇总后报送省环保厅,并在省环保厅门户网站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7. 全面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建立健全铅蓄电池企业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建立铅蓄电池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 (二)验收资料要求 1.工作总结。 包括行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效、长效管理办法、建立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巩固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打算等。 2.技术报告。 详细说整治前后的基本情况,污染综合整治过程,所有保留企业、关停企业的污染治理和善后处置情况,有关废气、废水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验收标准达标情况,整治的效益分析,持续改进计划等。 3.支撑材料。 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文件、规划、方案及有关宣传材料等。 企业一厂一档资料。包括装备水平、治理工艺、达标情况、监测数据、在线监测情况等。 (园区)工业集聚区建设材料。 区域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放情况的监测报告。 有关污染投诉、信访处理情况的材料,现场监察和监督监测档案材料。 附件2: 铅蓄电池企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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