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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不给马饲料、饮水,不调训、活动马匹。 第十九条 对虐待马匹的处罚: 一、比赛中的虐待行为应向裁判委员会举报,比赛以外时间的虐待行为应举报到仲裁委员会处理。 二、赛会工作人员一经发现任何虐待马匹的行为,应当即予以制止,给予警告。违纪者若不听警告,应立即举报。 三、裁判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对举报的事件应进行调查并决定处理办法。确定有虐待马匹行为时,应取消有关人员(或代表队)在整个赛会期间各项比赛的资格,并处罚款。(罚款数额由组委会规定) 第五章 场地、设备及器材 第二十条 赛场应设有平坦宽敞的沙地跑道,沿顺时针方向跑进。跑道宽度应不少于18.3米,直道应不少于400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0米,护栏挡板材料必须是木质或纤维制成,护栏向跑道内侧倾斜60-70度。 第二十一条 跑道应当平坦、软硬适度,无碎石、沙丘和凹穴,弯道外侧应比内侧稍高,呈2-3度倾斜。 第二十二条 起跑地点备有专门的机械起跑闸箱,备有彩旗作为信号用。短距离比赛(3000米以下)起跑后必须有200米以上直道,而后才转入弯道。 第二十三条 终点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四条 跑道的四个转弯点处应设有检查员,对比赛途中情况进行监视。应建有高台岗亭,最好装备有途中跑摄像监视系统或摄像机。 第二十五条 跑道内沿设距离标志,每400米一个。 第二十六条 跑道设门2-4处,供工作人员和马匹进出,派人员看守,比赛中全部关闭。 第二十七条 跑道外围或内圈建造救护车道,备救护车一辆、马匹救助车一辆,比赛中救护车沿此道跟进,以便及时进行急救服务。 第二十八条 赛场必须装备广播音响或闭路电视设备,供现场发布通告、公布成绩以及报道赛况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大会规程中公布赛场平面图,图中应标示出终点线以及各种赛程的起点位置、看台、马厩和检录处位置。 第三十条 配备终点摄像监视系统和自动电子计时设备。如无自动电子记时设备,则需配备一整套人工记时仪器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配备对讲机及望远镜,供组委会、仲裁委员会、裁判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裁判长及检查员使用,进行观察、监视和通讯联系。 第三十二条 比赛场地附近应设有马匹亮相和颁奖区域。 第三十三条 赛会组委会审定下发的各类竞赛表格。表格式样由组委会根据竞赛规则结合赛场具体条件设计和印发。 第三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配备备用起跑闸厢和工具箱。 第六章 申诉 第三十五条 申诉 一、提出申诉(组委会可印制大会统一使用的申诉表格): (一)向仲裁委员会呈交的书面申诉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或申诉代表单位的名称; 2.申诉目的及详细说明; 3.申诉理由; 4.被申诉的对象及有关方面; 5.申诉者(申诉单位领队)签字; 6.有关证明资料及附件的一览表。 (二)上交的请求要以书面形式陈述,并附上其他相关的材料,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三)接到申诉报告后,仲裁委员会要检查本申诉是否有效。 (四)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申诉之后,负责通知申诉单位。 (五)申诉的递交时间限制为全部比赛结束后60分钟内。 (六)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申诉以及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申诉将不予受理。 二、审议和听证: (一)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进行审议、专家评定和取证,也可以要求各方的有关人员和其他人员到场,也可以要求涉及的各方或者第三方提供有关的材料。 (二)仲裁主任要决定各方参加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原则上,听证要在比赛所在地进行。 (三)仲裁委员会在听证会后进行评议,如果评议意见不统一可进行表决,若出现平票,由仲裁主任做出最终裁决。 三、裁决: (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不再受理重复申诉。 (二)委员会主任要向各方人员发出仲裁裁决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费用 一、所有申诉人都要在提出申诉请求的同时,交纳给仲裁委员会1000元人民币申诉费,否则,请求不被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