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目标
| 1.1目标
| 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缺少制定、分解、实施、绩效考核等任一环节内容的,扣1分;未能明确相应环节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责任的,扣1分。
| |
|
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 2
|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计划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未以企业正式文件印发的,不得分。
| |
|
1.2监测与考核
| 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 2
|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分解的,不得分;无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不得分;实施计划无针对性的,不得分;缺一个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的指标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扣1分。
| |
|
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 3
| 无安全目标与指标实施情况的检查或监测记录的,不得分;检查和监测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扣1分;检查和监测资料不齐全的,扣1分。
| |
|
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依据评估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
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 3
| 未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和考核的(含无评估报告),不得分;未及时调整实施计划的,不得分;调整后的目标与指标以及实施计划未以文件形式颁发的,扣1分;记录资料保存不齐全的,扣1分。
| |
|
小计
| 12
| 得分小计
|
|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 2.1组织机构和人员
| 建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与国家、地方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
| |
|
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 2
| 未设置或配备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
| |
|
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煤气防护机构和煤气防护人员。
| 3
| 未设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不得分;配备煤气防护人员不足8人的,不得分。
| |
|
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 2
| 未设立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任命的,扣1分;成员未包括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扣1分。
| |
|
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 3
| 未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的,不得分;无会议记录的,扣2分;未跟踪上次会议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的或未制订新的工作要求的,不得分;有未完成项且无整改措施的,每一项扣1分。
| |
|
2.2职责
|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执行;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6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不得分;没有履行主要职责,每缺一项扣2分;本小项不得分时,加扣12分。
| |
|
建立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环节内容的管理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一个环节内容的,扣1分。
| |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 2
|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每缺一个纵向、横向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1分;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扣1分;没有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扣1分。
| |
|
对各级管理层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权限的培训。
| 2
| 无该培训的,不得分;无培训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培训的,扣1分;被抽查人员对责任制不清楚的,每人扣1分。
| |
|
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审与更新。
| 3
| 未定期进行适宜性评审的,不得分;没有评审记录的,不得分;评审、更新频次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每缺一次扣2分;更新后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扣2分。
| |
|
小计
| 27
| 得分小计
|
|
三、安全投入
| 3.1安全生产费用
|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职责、流程、范围、检查等内容每缺一项的,扣1分。
| |
|
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 4
| 未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不得分;财务报表中无安全生产费用归类统计管理的,扣2分;无安全费用使用台账的,不得分;台账不完整齐全的,扣1分。
| |
|
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4)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5)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6)安全标志及标识;
(7)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
物品或者活动。
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费用的使用计划。
| 8
| 无该使用计划的,不得分;计划内容缺失的,每缺一个方面扣1分;未按计划实施的,每一项扣1分;有超范围使用的,每次扣2分。
| |
|
3.2相关保险
| 建立员工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扣1分。
| |
|
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
| 3
| 未缴纳的,不得分;无缴费相关资料的,不得分。
| |
|
保障伤亡员工获取相应的保险与赔付。
| 5
| 有关保险评估、年费、返回资料、赔偿等资料不全的,每一项扣2分;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不得分;伤残等级鉴定每少一人,扣2分;赔偿每一人不到位的,本项目不得分。
| |
|
小计
| 24
| 得分小计
|
|
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 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 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环节要求以及部门、人员职责等内容的,扣1分;未以文件发布生效的,扣1分。
| |
|
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向归口部门汇总。
| 3
| 每少一个部门和基层单位定期识别和获取的,扣1分;未及时汇总的,扣1分;未分类汇总的,扣1分。
| |
|
企业应按照规定定期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发布其清单。
| 3
| 未定期识别和获取的,不得分;工作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每次扣1分;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文本或电子版的,扣1分。
| |
|
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 4
| 未及时融入的,每项扣2分;制度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不符的,每项扣2分。
| |
|
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 4
| 未培训考核的,不得分;无培训考核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培训和考核,扣1分。
| |
|
4.2规章制度
| 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缺少环节内容的,每项扣1分。
| |
|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领导现场带班管理、岗位达标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
| 10
| 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每缺一项制度,扣1分;制度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实际不符的,每项制度扣1分;无制度执行记录的,每项制度扣1分。
| |
|
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 4
| 未发放的,扣2分;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培训和考核的,扣1分。
| |
|
4.3操作规程
| 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6
| 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岗位操作规程不齐全、适用的,每缺一个,扣1分;内容没有基于特定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的,每个扣1分。
| |
|
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 6
| 未发放至岗位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岗位的,扣1分;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培训和考核的,扣1分。
| |
|
4.4评估
|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 5
| 未进行的,不得分;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每缺少一个方面内容的,扣1分;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扣2分。
| |
|
4.5修订
|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 5
| 应组织修订而未组织进行的,不得分;该修订而未修订的,每项扣1分;无修订的计划和记录资料的,不得分。
| |
|
4.6文件和档案管理
| 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未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的,扣1分;未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的,扣1分。
| |
|
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 2
| 未按文件管理制度执行的,不得分;缺少环节记录资料的,扣1分。
| |
|
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主要安全生产文件、事故、事件记录;培训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检查、整改记录;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应急演习信息;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等。
| 2
| 未实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扣2分;每缺少一类档案的,扣1分。
| |
|
小计
| 60
| 得分小计
|
|
五、教育培训
| 5.1教育培训管理
|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缺少一类培训规定的,扣1分;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扣1分。
| |
|
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 3
| 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不得分;未定期识别所有员工培训需求的,扣1分;识别不充分的,扣1分;无培训计划的,不得分;培训计划中每缺一类培训的,扣1分。
| |
|
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 5
| 未按计划进行培训的,每次扣1分;记录不完整齐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未进行效果评估的,每次扣1分;未根据评估作出改进的,每次扣1分;未进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完整齐全的,每次扣1分。
| |
|
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4
| 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就上岗的,不得分;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或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再培训的,每一人扣1分;培训要求不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要求的,每次扣1分。
| |
|
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 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岗位操作人员转岗,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 5
| 全教育培训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2分;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1分;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未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1分;未按规定对转岗和离岗者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1分。
| |
|
5.4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5
|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不合理的,每次扣2分;有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岗位但未配备相应作业人员的,每次扣2分;无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2分;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2分;缺少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1分。
| |
|
5.5全员煤气安全培训
| 对煤气区域所有人员(含非岗位人员)进行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监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
| 3
| 未进行全员煤气安全培训或没有培训记录的,不得分;内容不全或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参加人员每缺一人,扣1分。
| |
|
5.6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 对外来参观、学习、相关方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 2
| 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危害告知的,不得分;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未提供相应劳保用品的,不得分;无专人带领的,不得分。
| |
|
5.7安全文化建设
| 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 4
| 未进行安全文化建设的,不得分;安全文化建设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不符的,扣2分。
| |
|
小计
| 33
| 得分小计
|
|
六、生产设备设施
| 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 建立新、改、扩建工程“三同时”的管理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1分。
| |
|
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 10
| 未进行“三同时”管理的,不得分;没有建设或产权单位对“三同时”进行评估、审核认可手续就投用的,不得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不全的,扣3分;设计、评价或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扣3分;安全投资没有纳入项目概算的,扣3分;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的,扣3分;初步设计无安全专篇的,扣3分;变更安全设备设施未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每处扣1分;隐蔽工程未经检查合格就投用的,每处扣1分;未经验收就投用的,扣1分;安全设备设施未同时投用的,扣1分;煤气设施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未参加,扣2分。
| |
|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2
| 无资质单位编制的,不得分;未备案的,不得分;每少备案一个,扣1分。
| |
|
厂址选择应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
| 2
| 厂址选择易受自然灾害影响或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不得分;发散有害物质的区域未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位于窝风地段的,不得分;生产、修理、运输、动力、仓库及其他设备设施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2分。
| |
|
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凡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必须经过安全条件论证。
| 2
|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使用未经安全论证的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的,每处扣1分。
| |
|
煤气的生产、回收、使用及净化区域内,不应设置与本工序无关的设施及建构筑物。
| 2
| 煤气区域内,设置与本工序无关的设施及建筑物的,每处扣1分。
| |
|
调度室、休息室应为无爆炸危险房屋,与有爆炸危险的房屋分开,休息室应避免建设在煤气等有毒气体环境介质中,其他有专人值守的场所,如果必须建在煤气区域,应设有不少于2个对开的安全出口,且装设固定式煤气声光报警器。
| 3
| 调度室、休息室存在爆炸危险的,不得分;休息室建设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没有按相关要求设置安全门的,每处扣1分;未装设固定式声光报警器的,不得分;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6分。
| |
|
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的规定。
| 4
| 未按相关规定对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的,不得分;防火最小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2分;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8分。
| |
|
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
| 2
| 未合理安排的,每处扣1分,影响行人安全的,不得分。
| |
|
煤气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避雷针、避雷网、避雷器等防雷设施;煤气管道及相关设备设施应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并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完好。
| 2
| 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不全的,不得分;未定期检查或无检查记录的,扣1分;防雷设施不完好的,每处扣1分;煤气管道未采取有效的消除静电的措施或所采取的措施存在缺陷的,不得分;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或记录不全的,每处扣1分。
| |
|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火灾危险环境中危险区域划分、危险区域范围确定、电气设备选型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要求。
| 3
| 未进行危险区域划分、危险区域范围确定的,不得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的电气设备选型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分;防爆设备存在缺陷的,每项扣1分。
| |
|
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应有良好的保护接零(或接地)装置;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 2
| 在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无良好的保护接零(或接地)装置的,每处扣1分。未进行接地电阻的检验或者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每处扣1分。
| |
|
厂房的照明,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加压机房、煤气柜、调压站等危险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
(2)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性照明器材。
| 3
| 未进行照度测量的,不得分;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照明设备设施存在缺陷的,每处扣1分;未对危险场所和特定场所进行全面分类的,不得分;选用照明器材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处扣1分。
| |
|
下列工作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操作室、计算机室、配电室、电缆隧道等。
| 2
| 未按规定设应急照明或应急照明不能正常使用的,不得分。
| |
|
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等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 2
|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未按照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每处扣1分;相关设备设施存在缺陷或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处扣1分。
| |
|
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4053.1-3)的规定;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
| 2
| 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的材料、尺寸、角度、防腐措施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处扣1分,存在事故隐患的,不得分;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未设置固定平台或不能满足安全操作要求的,每处扣1分。
| |
|
煤气防护站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氧含量检测仪、充填装置、万能检查器、自动苏生器、隔离式自救器、担架、各种有毒气体分析仪、防爆测定仪及供危险作业和抢救用的其他设施(如对讲电话)。
| 5
| 未按要求配备相关设备设施或数量不足的,不得分;设备设施未定期检测、检验或没有处于完好状态的,每处(项)扣2分。
| |
|
煤气柜活塞上部、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声光报警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
| 2
| 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的,不得分;监测信号不能传送到管理室的,扣1分。
| |
|
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压通风。
| 3
| 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的,不得分;值班房间不能保证正压通风的,每处扣1分。
| |
|
调度室应设有各煤气主管压力,各主要用户用量,各缓冲用户用量,气柜贮量等的测量仪器、仪表和必要的安全报警装置;并配备与生产煤气厂(车间)、煤气防护站和主要用户的直通电话。
| 2
| 未配置各类测量仪器、仪表和安全报警装置的,每缺一处(项)扣1分,未设置和主要用户的直通电话,每处扣1分。
| |
|
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还应设防火墙和遇火能自动封闭的防火门,电缆穿线孔等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 2
| 未设装置的,不得分;有一处少一项装置的,扣1分;有一处未设防小动物进入措施的,扣1分;有一处未设防火墙和遇火能自动封闭的防火门的,扣1分;未用防火材料封堵电缆穿线孔的,每处扣1分。
| |
|
经常检修的部位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插板、水封、眼镜阀和扇形阀、密封蝶阀、旋塞、闸阀、盘形阀、盲板等的设置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中7.2的要求。
单一闸阀隔断必须在其后堵盲板或加水封。
| 10
| 经常检修的部位未设隔断装置或隔断装置可靠性差的,不得分;隔断装置设置不合理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每处扣2分;有一处焦炉煤气或发生炉煤气管道使用带铜质的隔断装置的,扣2分;单一闸阀隔断未在其后堵盲板或加水封的,每处扣2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20分。
| |
|
凡开、闭时冒出煤气的隔断装置盲板、眼睛阀或扇型阀及敞开式插板阀等,不应安装在厂房内或通风不良之处,离明火设备距离不少于40米。
| 2
| 可能泄露煤气的隔断装置安装在厂房内或通风不良之处的,不得分;离明火设备距离少于40米的,每处扣1分。
| |
|
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要求,水封装置(含排水器)必须能够方便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
| 2
| 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不足或严密性不够的,不得分;水封装置(含排水器)不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的,每处扣1分。
| |
|
放散装置应安装在煤气设备和管道的最高处及卧式设备的末端;管口应高出20米内煤气管道、设备、走台和屋顶4m,离地面不小于10m,管口应采取防雨、防堵塞措施。
| 2
| 未按规定设置放散装置的,不得分;放散装置的位置不合理的,每处扣1分;放散装置的高度不足的,每处扣1分;未采取防雨、防堵塞措施的,每处扣1分。
| |
|
冷凝物排水器的设置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中7.4的要求。
| 2
| 未按规定设置冷凝物排水器的,不得分;冷凝排水器设置不合理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每处扣2分;
| |
|
有置换、吹扫、加压需要的设备和管道应设置活链接的蒸气或氮气接头。
| 2
| 未设置可靠的蒸气或氮气接头的,每处扣2分;发现硬连接的,每处扣1分。
| |
|
带填料的补偿器,应有调整填料紧密程度的压环,补偿器内及煤气管道表面应经过加工,厂房内不得使用带填料的补偿器。
| 2
| 缺少压环的,每处扣1分;补偿器内及煤气管道表面未经过加工的,每处扣1分;厂房内使用带填料的补偿器的,每处扣1分。
| |
|
应按照要求安装净化器,净化器应设置隔断装置、泄爆装置、监测装置、报警装置等。
| 2
| 未按相关规定安装净化器的,不得分;净化器的隔断装置、泄爆装置、监测装置、报警装置等设备未按相关规定设置的,每处扣1分。
| |
|
在易发生爆炸的煤气设备部位应安装泄爆装置,其应保持严密,设计应经过计算,泄爆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
| 2
| 未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安装泄爆装置的,不得分;泄爆阀设计或安装不合理的,每处扣1分。
| |
|
人孔及安全检查管的设置要求:
(1)闸阀后,较低的管段上,膨胀器或蝶阀组附近、设备的顶部和底部,煤气设备和管道需经常入内检查的地方,均应设人孔。
(2)煤气设备或单独的管段上人孔一般不少于两个,可根据需要设置人孔。人孔直径应不小于600mm,直径小于600mm的煤气管道设手孔时,其直径与管道直径相同。
(3)有砖衬的管道,人孔圈的深度应与砖衬的厚度相同。
(4)人孔盖上应根据需要安设吹刷管头。
(5)在容易积存沉淀物的管段上部,宜安设检查管。
| 2
| 未按照规定设置人孔和检查管的,不得分;人孔的位置、规格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人孔盖上未根据需要安设吹刷管头的,每处扣1分。
| |
|
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室的管理室应装设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一次仪表不应引入管理室内并设强制通风装置。
| 2
| 未装设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的,不得分;一次仪表引入管理室或未设强制通风装置的,每处扣1分。
| |
|
加压机房应单独设立,房内的操作岗位应设生产控制仪表、必要的安全信号和安全联锁装置。
| 2
| 加压机房未单独设立的,不得分;未设置控制仪表、安全信号和安全联锁装置的,每缺一项扣1分。
| |
|
煤气柜不应建设在居民稠密区,应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并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煤气柜周围应设有围墙。
| 6
| 煤气柜建在居民稠密的区域或通风不良的,不得分;周围有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的,不得分;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12分。
| |
|
煤气柜应设操作室,室内设有压力计、流量计、高、低位指示计,容积上、下限声光讯信号装置和联系电话。
| 2
| 煤气柜未设操作室,不得分;未按相关规定设置压力计、流量计、高度指示计,容积上、下限声光讯信号装置和联系电话等装置,每缺一项扣1分。
| |
|
煤气柜、煤气净化、冷却设备和管道系统等应进行气密性实验。
| 2
| 未按规定进行气密性实验或者不合格的,每项扣1分。
| |
|
一氧化碳含量较高的煤气管道,应架空铺设。
| 2
| 未按规定进行架空铺设的,不得分。
| |
|
煤气管道应定期进行检查,进行防锈、防腐处理。
| 2
| 未进行防锈、防腐处理的,不得分。
| |
|
架空煤气管道的垂直焊缝距支座边端应不小于300mm,水平焊缝必须位于支座的上方。
| 2
| 管道焊缝位置设置不合理的,不得分。
| |
|
架空煤气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柱或栈桥上;不能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煤气管道下面,不应修建与煤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4
| 煤气管道未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柱或栈桥上,每处扣1分;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仓库区等区域的,每处扣1分;煤气管道下面存放无关建筑物和易燃、易爆物品的每处扣1分;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8分。
| |
|
厂区架空煤气管道与架空电力线路交叉时,煤气管道如敷设在电力线路下面,应在煤气管道上设置防护网及阻止通行的横向栏杆,交叉处的煤气管道应可靠接地。
| 2
| 煤气管道布置不合理的,每处扣1分;煤气管道上未设置防护网及阻止通行的横向栏杆的,每处扣1分;未采取可靠接地的,每处扣1分。
| |
|
通过厂内铁路调车场的煤气管道不应设管道附属装置。
| 2
| 在铁路调车场的煤气管道设置附属管道的,每处扣1分。
| |
|
架空煤气管道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及其它管道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及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中6.2.1.4的规定。
| 2
| 建筑物、铁路、道路及其他管道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及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每处扣1分。
| |
|
煤气管道与输送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共架敷设时,煤气管道应架设在上方,对于容易漏气、漏油、漏腐蚀性液体的部位如法兰、阀门等,应在煤气管道上采取保护措施。
| 3
| 煤气管道与输送腐蚀性介质管道的位置布置不合理的,每处扣1分;可能发生泄露的部位未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的,每处扣1分。
| |
|
煤气与氧气平行净距不小于0.5米(焊接结构且无阀门时不小于0.25米),交叉净距不小于0.25米。
| 2
| 煤气与氧气净距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每处扣1分。
| |
|
煤气管道及支架上不应敷设动力电缆、电线,但供煤气管道使用的电缆除外。
| 2
| 在煤气管道上敷设动力电缆、电线的,每处扣1分。
| |
|
与煤气管道共架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操作装置,应避开煤气管道法兰、闸阀、翻板等易泄漏煤气的部位。
| 2
| 未按规定设置操作装置的,每处扣1分。
| |
|
其他管道的托架、吊架不能直接焊在煤气管壁上,可焊在管道的加固圈上或护板上,并应采取措施,消除管道不同热膨胀的相互影响。
| 2
| 在煤气管道上焊其他管道的托架、吊架的,每处扣2分;焊在煤气管道的加固圈上或护板上的,未采取措施消除管道不同热膨胀的相互影响的,每处扣1分。
| |
|
其他管道架设在管径大于和等于1200mm的煤气管道上时,管道上面宜预留600mm的通行道。
| 2
| 未按规定设置通行道的,不得分;通道位置和规格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 |
|
煤气输送管底距地面净距不宜低于4.5m;路口应设指示标识牌、管道下方应采取隔热、通行限高等措施。
| 2
| 煤气输送管底距地面净距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路口未设标志牌的,每处扣1分;未标明净高的,每处扣1分;未采取隔热和通行限高措施的,不得分。
| |
|
安设于厂房墙壁外侧上的煤气分配主管底面至地面的净距不宜小于4.5m,并便于检修。与墙壁间的净距:管道外径大于或等于500mm的净距为500mm;外径小于500mm的净距等于管道外径,但不小于100mm,并尽量避免挡住窗户;管道的附件应安在两个窗口之间。穿过墙壁引入厂房内的煤气支管,墙壁应有环形孔,不准紧靠墙壁。
| 2
| 安设于厂房墙壁外侧上的煤气分配主管至地面的净高和距墙壁的净距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附属装置布置不合理的,每处扣1分;穿过墙壁引入厂房内的煤气支管,墙壁未设环形孔或紧靠墙壁的,每处扣1分。
| |
|
在厂房顶上装设分配主管时,分配主管底面至房顶面的净距一般不小于800mm;外径500mm以下的管道,当用填料式或波形补偿器时,管底至房顶的净距可缩短至500mm;管道距天窗不宜小于2m,并不得妨碍厂房内的空气流通与采光。
| 2
| 在厂房顶上装设分配主管距房顶净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处扣1分;管道妨碍厂房内空气流通与采光的,每处扣1分。
| |
|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必须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
| 2
|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的,每处扣1分。
| |
|
不同压力的煤气管道连通时,必须设可靠的调压装置,不同压力的放散管必须单独设置。
| 2
| 未按规定设置调压装置和放散装置的,每处扣1分;不同压力的放散管未单独设置的,每处扣1分。
| |
|
煤气发生炉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有关规定及《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中5.1中的要求。
| 2
| 煤气发生炉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和使用等环节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每处扣1分;区域布置、厂房建筑、设备结构、气密性实验等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4分。
| |
|
室外煤气净化设备、循环水系统、焦油系统和煤场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宜布置在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间、空气鼓风机间等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防止冷却塔散发的水雾对周围的影响。
| 2
| 室外煤气净化设备、循环水系统、焦油系统和煤场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布置不合理的,不得分;未防止冷却塔散发的水雾对周围的影响的,不得分。
| |
|
煤气发生站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和一般电话,并设有主要煤气设施和管网压力、温度、流量、氧含量等参数的监测、报警、连锁、控制装置。
| 3
| 调度电话和一般电话缺少一个的,扣1分,主要煤气设施和管网压力、温度、流量、氧含量等参数的监测、报警、连锁、控制装置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 |
|
水夹套的给水规定,要遵照《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执行。
水套集汽包应设有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止回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 2
|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1分;水套集汽包未设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的,不得分,进水管未设止回阀的,不得分;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的,扣1分。
| |
|
连续式机械化运煤和排渣系统的各机械之间应有电气联锁。
| 2
| 连续式机械化运煤和排渣系统的各机械之间没有设电气联锁的,不得分。
| |
|
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
| 2
| 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未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的,不得分;空气总管末端未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的,不得分;放散管未接至室外的,扣1分。
| |
|
以烟煤气化的煤气发生炉与竖管或除尘器之间的接管,应有消除管内积尘的措施。
| 2
| 未采取有效消除管内积尘的措施的,不得分。
| |
|
天然气调压站应设在露天或单独厂房内,露天调压站应有实体围墙,围墙与管道间距离应不小于2m。
| 2
| 天然气调压站布置不合理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不得分。
| |
|
天燃气调压站操作室应设压力计、流量计、高低压警报器和电话,操作室应与调压站隔开,并设有两个不同方向向外开的门。
| 2
| 未按相关规定设置压力计、流量计、高低压警报器和电话等装置的,每缺一项扣1分;操作室与调压站未隔开的,每处扣1分;操作室未设两个向外开的门的,每处扣1分。
| |
|
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 4
|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或淘汰工艺的,扣4分;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8分。
| |
|
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 建立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 |
|
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
| 3
| 无台账或检(维)修计划的,不得分;资料不齐全的,每次(项)扣1分。
| |
|
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
| 3
| 未按计划检(维)修的,每项扣1分;未进行安全验收的,每项扣1分;检(维)修方案未包含作业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的,每项扣1分;未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对施工现场安全交底的,每次扣1分;失修每处扣1分;检(维)修完毕未及时恢复安全装置的,每处扣1分;未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同意就拆除设备设施的,每处扣1分;设备设施检(维)修记录归档不规范、及时的,每处扣1分;检修完毕后未按程序试车的,每项扣1分。
| |
|
设备设施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明确责任。
| 3
| 未对设备设施进行责任区划分或责任不明确的,不得分。
| |
|
各种阀门应设置标明开、闭状态的标志。
| 2
| 未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阀门的可视化管理的,每处扣1分。
| |
|
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煤气管理部门应备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 3
| 未对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进行编号的,每处扣1分,煤气管理部门未备有煤气工艺流程图或图上未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的,扣2分。
| |
|
煤气管线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 3
| 未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的,每处扣1分。
| |
|
6.3设备设施验收及拆除、报废
| 建立设备设施验收和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的管理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 |
|
按规定对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 3
| 未进行验收的(含其安全设备设施),每项扣1分;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
| |
|
按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进行报废或拆除。
| 3
| 未按规定进行的,不得分;涉及到危险物品的生产设备设施的拆除,无危险物品处置方案的,不得分;未执行作业许可的,扣1分;未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的,扣1分;资料保存不完整、齐全的,每项扣1分。
| |
|
小计
| 190
| 得分小计
|
|
七、作业安全
| 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 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相关资质、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带煤气作业;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4)能源介质作业;
(5)高处作业;
(6)大型吊装作业;
(7)交叉作业;
(8)其他危险作业。
| 5
| 缺少一项危险作业规定的,扣1分;内容不全或操作性差的,每处扣1分;未明确作业前制定施工方案要求的,每处扣1分。
| |
|
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 5
| 无企业风险和隐患辨识、评估分级汇总资料的,不得分;辨识所涉及的范围未全部涵盖的,每少一处扣1分;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评估分级的,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的,每类扣1分;现场岗位人员不清楚岗位有关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 |
|
未经允许,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
| 3
| 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的,不得分;未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的,不得分;安全路线的宽度小于1.5m的,扣1分。
| |
|
设备检修或技术改造,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多单位、多工种在同一现场施工时,应建立现场指挥机构,协调作业。
| 4
| 在设备检修或技术改造时没有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资料的,每次扣1分;多单位或多工种同一施工没有现场指挥、协作记录资料的,每次扣1分。
| |
|
进入煤气设施作业的时间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中10.2.2的规定。
| 3
| 缺少相关操作规定的,不得分;规定执行不到位的,每次扣1分。
| |
|
任何煤气设备均必须保持正压操作,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扫干净。
| 3
| 缺少相关操作规定的,不得分;规定执行不到位的,每次扣1分。
| |
|
送煤气后,应检查所有煤气设施及附属设备是否泄漏煤气,并进行确认。
| 2
| 缺少相关操作规定的,不得分;规定执行不到位的,每次扣1分。
| |
|
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根据设备的要求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或用氮气进行保护。
| 2
| 缺少相关操作规定的,不得分;规定执行不到位的,每次扣1分。
| |
|
施工完毕未投入运行的天燃气管道,宜采用惰性气体或空气保压。
| 2
| 未采用惰性气体或空气保压的,不得分。
| |
|
煤气发生炉的煤气输入网路(或加压)前应进行含氧量分析,含氧量大于1%时,禁止并入网路。
| 2
| 未进行含氧量分析的,不得分;含氧量不合格入网的,不得分。
| |
|
需要使用行灯照明的场所,行灯电压一般不应超过36v,在潮湿的地点和进入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 2
| 需要使用行灯照明的场所行灯电压超过36v的,扣1分;在潮湿的地点和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超过12v的,扣1分。
| |
|
7.2作业行为管理
| 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1)在没有排除故障的情况下操作,没有做好防护或提出警告;
(2)在不安全的速度下操作;
(3)使用不安全的设备或不安全地使用设备;
(4)处于不安全的位置或不安全的操作姿势;
(5)工作在运行中或有危险的设备上;
(6)在存在职业危害环境和场所中,未使用或正确佩戴劳动防护及品。
| 3
| 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的,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的,每类扣1分;作业人员不清楚风险及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员工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每人次扣1分。
| |
|
建立“三违”行为检查制度,明确人员行为监控的责任、方法、记录、考核等事项。
| 2
| 无“三违”行为检查制度的,不得分;内容不全的,每缺一环节,扣1分。
| |
|
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 3
| 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的,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的,每类扣1分;作业人员不清楚风险及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 |
|
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 2
| 未执行的,不得分;未挂操作牌就作业的,每处扣1分;操作牌污损的,每个扣1分。
| |
|
在煤气区域作业或检查时,应带好便携式煤气报警仪,作业时应有两人及以上协作,有专人监护;检查应携带可靠的通讯工具。
| 4
| 煤气作业区域,定期进行煤气检测时未随身带煤气报警仪的,扣2分;没有设人员监护的,扣2分;检查人员未携带可靠的通讯工具的,扣1分。
| |
|
检修期间不应关闭放散管,保证空气流通,随时检测一氧化碳及氧含量,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含量检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人监护。
| 2
| 没有配置相关仪器或未按要求进行检测的,不得分;防护措施不到位或未设专人监护的,每次扣1分。
| |
|
在检修向煤气中喷水的管道及设备时,应防止水放空后煤气倒流。
| 2
| 操作规程没有相关规定或作业时未采取可靠的防止煤气倒流措施的,不得分。
| |
|
停送煤气作业过程中,不应在煤气设施上栓、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m内严禁火源。
| 2
| 存在煤气设施上栓、拉电焊线的违章行为的,每次扣1分;煤气设施周围控制措施不全的,每项扣1分。
| |
|
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干灰等自燃的措施。
| 2
| 操作规程没有相关规定或作业时未采取可靠的措施的,不得分。
| |
|
进入然气抢修作业区,应按规定穿防静电服、鞋及防护用具,并禁止在作业区穿脱和摘戴,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禁止单独操作。
| 2
| 未按规定穿防静电服、鞋及防护用具的,不得分;在作业区穿脱和摘戴,无专人监护及单独操作的,不得分。
| |
|
在警戒区内煤气浓度未降至安全范围时,禁止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手机及仪器仪表等。
| 3
| 在警戒区内煤气浓度未降至安全范围时,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手机及仪器仪表的,不得分。
| |
|
进入煤气调压室、压缩机房、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场所作业时,应根据需要穿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带气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防爆措施,作业过程中严禁产生火花。
| 4
| 进入煤气调压室、压缩机房、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场所作业时,未穿戴防护用具的,不得分;未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未轮换操作的,不得分;维修电气设备时,未切断电源的,扣1分;带气进行维护检修时,未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防爆措施的,不得分。
| |
|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拉闸断电,并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
(2)验电、放电;
(3)各相短路接地;
(4)悬挂“禁止合闸,有人作业”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 3
| 没有相关规定,不得分;未按规定执行或措施不到位的,每次扣1分。
| |
|
7.3危险作业
| 对危险性大的作业实行许可制、工作票制。
| 3
| 未执行的,不得分;工作票中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不全的,按每类工作票扣1分;授权程序不清或签字不全的,扣2分;工作票未有效保存的,扣2分。
| |
|
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保证设备内煤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应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并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方可作业。
| 5
| 未遵守相关规定而进行作业的,不得分;未经安全论证和动火审批而作业的,每次扣1分;缺少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的,每次扣1分;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的,每次扣1分。
| |
|
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
| 5
| 未遵守相关规定而进行冒险作业的,不得分;联系信号、压力标志、风向标志不清楚的,每项扣1分;防火措施不到位的,每项扣1分;工具不符合要求,每项扣1分;监护或防护用品不到位的,每项扣1分。
| |
|
进入设备检修前,应确认切断煤气来源,必须用蒸汽、氮气或合格烟气吹扫和置换煤气管道、设备及设施内的煤气,不允许用空气直接置换煤气;煤气置换完后用空气置换氮气和烟气,然后进行含氧量检测,含氧量合格,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
| 5
| 未确认先切断煤气来源的,每次扣1分;未用氮气、蒸汽或合格烟气扫净残余煤气的,每次扣1分;未进行空气置换及氧含量检测的,每次扣1分;未进行安全确认的,每次扣1分。
| |
|
检修动火前,必须置换煤气设施内可燃气体,并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实验合格后方可动火。
| 3
| 未用氮气、蒸汽或合格烟气扫净残余煤气的,每次扣1分;未进行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或爆发实验的,每次扣1分。
| |
|
7.4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
| 建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的管理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可操作性不强的,扣1分。
| |
|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和《安全色》(gb2893)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工作场所和公共区域中安全标志的设计原则》(gb/t 2893.1-2004)
| 3
|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未告知危险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的,每处扣1分。
| |
|
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以及厂区内的坑、沟、池、井、陡坡等设置安全盖板或护栏等,并应设警示标志。
| 3
| 吊装孔没有设置防护盖板或栏杆的,扣1分;未设安全警示标志的,扣1分。
| |
|
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 2
|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 |
|
7.5相关方管理
| 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明确双方权责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分。
| |
|
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开工前,对设备设施、人员进行审查、并进行技术交底。
| 3
| 未纳入甲方统一安全管理的,不得分;未将安全绩效与续用挂钩的,不得分;名录或档案资料不全的,每一个扣1分;没有开工前审查记录和安全较低记录的,不得分。
| |
|
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 4
| 以包代管的,不得分;承包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的,每项扣1分;未执行协议的,每项扣1分;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相关方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8分。
| |
|
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
甲方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 6
| 未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的,每一个扣1分;风险控制措施缺乏针对性、操作性的,每一个扣1分;未对其进行安全绩效监测的,每次扣1分;甲方未进行有效统一协调管理交叉作业的,扣3分;相关方在甲方场所内发生工亡事故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12分。
| |
|
7.6变更
| 建立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的管理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
| |
|
对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的变更制定实施计划。
| 2
| 无实施计划的,不得分;未按计划实施的,每项扣1分;变更中无风险识别或控制措施的,每项扣1分。
| |
|
对变更的实施进行审批和验收管理,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
| 2
| 无审批和验收报告的,不得分;未对变更导致新的风险或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的,每项扣1分。
| |
|
变更安全设施,在建设阶段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在投用后应经安全管理部门书面同意。重大变更的,还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2
| 未经书面同意就变更的,每处扣1分;未及时备案的,每次扣1分。
| |
|
小计
| 121
| 得分小计
|
|
八、隐患排查与治理
| 8.1隐患排查
|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
| |
|
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 3
| 无该方案的,不得分;方案依据缺少或不正确的,每项扣1分;方案内容缺项的,每项扣1分。
| |
|
按照方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 6
| 未按方案排查的,不得分;有未排查出的隐患的,每处扣1分;排查人员不能胜任的,每人次扣1分;未进行汇总总结的,扣2分。
| |
|
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 4
| 无隐患汇总登记台账的,不得分;无隐患评估分级的,不得分;隐患登记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1分。
| |
|
8.2排查范围与方法
|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 5
| 隐患排查范围每缺少一类,扣1分。
| |
|
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 5
| 各类检查缺少一次的,扣1分;缺少一类检查表的,扣1分;检查表针对性不强的,每一个扣1分;检查表无人签字或签字不全的,每次扣1分。
| |
|
8.3隐患治理
| 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进行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 10
| 无该方案的,不得分;方案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每项隐患整改措施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隐患治理工作未形成闭路循环的,每项扣1分。
| |
|
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 5
| 未进行验证或评估报告的,每项扣1分。
| |
|
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 2
| 无统计分析表的,不得分;未及时报送的,不得分。
| |
|
8.4预测预警
|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
| 3
| 无安全预警指数系统的,不得分;未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测算,实现对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进行预报的,扣2分;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安全预警系统的,扣2分;未对预警系统所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的,扣2分;未每月进行风险分析的,扣2分。
| |
|
小计
| 45
| 得分小计
|
|
九、危险源监控
| 9.1辨识与评估
| 建立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内容要求的,扣1分。
| |
|
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危险源及重大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
| 8
| 未进行辨识和评估的,不得分;未按制度规定严格进行的,不得分;辨识和评估不充分、准确的,每处扣2分。
| |
|
9.2登记建档与备案
| 对确认的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 3
| 无危险源档案资料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1分。
| |
|
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向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 2
| 未备案的,不得分;备案资料不全的,每个扣1分。
| |
|
9.3监控与管理
| 对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 15
| 未实施监控的,不得分;监控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不全的,每项扣1分;有重大隐患或带病运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30分。
| |
|
在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 3
| 无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处扣1分;内容不全的,每处扣1分;警示标志污损或不明显的,每处扣1分。
| |
|
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对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本上签字。
| 2
|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的,不得分;检查未签字的,每次扣1分;检查结果与实际状态不符的,每处扣1分。
| |
|
小计
| 35
| 得分小计
|
|
十、职业健康
| 10.1职业健康管理
| 建立职业健康的管理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扣1分。
| |
|
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 3
|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一年内有新增职业病患者的,此类目不得分。
| |
|
应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3
| 无发放标准的,不得分;未及时发放的,不得分;购买、使用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分;发放标准不符有关规定的,每项扣1分;员工未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每人次扣1分。
| |
|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 2
| 未进行员工健康检查的,不得分;未进行入厂和退休健康检查的,不得分;健康检查每少一人次的,扣1分;无档案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档案的,扣1分;档案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资料,扣1分。
| |
|
对职业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及时的治疗、疗养。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 3
| 未及时给予治疗、疗养的,不得分;治疗、疗养每少一人的,扣1分;没有及时调整职业禁忌症患者的,每人扣1分。
| |
|
定期识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并定期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 3
| 未定期识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或未进行检测的,不得分;检测的周期、地点、有毒有害因素等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结果未公开公布的,不得分;结果未存档的,一次扣1分。
| |
|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 3
| 无报警装置的,不得分;缺少报警装置或不能正常工作的,每处扣1分;无应急预案的,不得分;无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的,不得分。
| |
|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 3
| 未指定专人保管或未全部定期校验维护的,不得分;未定期校验和维护的,每次扣1分;校验和维护记录未存档保存的,不得分。
| |
|
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 3
| 未指定专人负责的,不得分;人员不能胜任的(含无资格证书或未经专业培训的),不得分;日常监测每缺少一次,扣1分;监测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处扣1分。
| |
|
积极采取防止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危害的措施,消除职业危害。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
| 2
| 对高噪音场所没有防止噪声的措施的,扣1分;消除噪声危害达不到噪声标准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没有佩戴防护用具的,扣1分。
| |
|
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 3
| 未书面告知的,不得分;告知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的,扣1分;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含未签合同的),不得分;劳动合同中写明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扣1分。
| |
|
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 2
| 无培训及记录的,不得分;培训无针对性或缺失内容的,每次扣1分;员工及相关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 |
|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 3
| 未设置标志的,不得分;缺少标志的,每处扣1分;标志内容(含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不全的,每处扣1分。
| |
|
10.3职业危害申报
| 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 2
| 未申报材料的,不得分;申报内容不全的,每缺少一类扣2分。
| |
|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1)新、改、扩建项目;
(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 3
| 未申报的,不得分;每缺少一类变更申请的,扣2分。
| |
|
小计
| 40
| 得分小计
|
|
十一、应急救援
| 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内容不全或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
| |
|
按相关规定指定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或专职人员。
| 2
| 没有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的,不得分;机构或专人未及时调整的,每次扣1分。
| |
|
建立与本单位生产安全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 2
| 未建立队伍或指定专兼职人员的,不得分;队伍或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得分。
| |
|
定期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训练。
| 3
| 无训练计划和记录的,不得分;未定期训练的,不得分;未按计划训练的,每次扣1分;训练科目不全的,每项扣1分;救援人员不清楚职能或不熟悉救援装备使用的,每人次扣1分。
| |
|
11.2应急预案
| 按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
| 5
| 无应急预案的,不得分;应急预案的格式和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分;无重点作业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不得分;未在重点作业岗位公布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处扣1分;有关人员不熟悉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培训、演练和修订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 2
| 未定期评审或无有关记录的,不得分;未及时修订的,不得分;未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修订的,每缺一项,扣1分;修订后未正式发布或培训的,扣1分。
| |
|
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 2
| 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不得分;未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的,每个扣1分。
| |
|
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 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 5
| 每缺少一类,扣1分。
| |
|
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 3
| 无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记录的,扣1分;有一处不完好、可靠的,扣1分。
| |
|
11.4应急演练
| 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 2
| 未进行演练的,不得分;无应急演练方案和记录的,不得分;演练方案简单或缺乏执行性的,扣1分;高层管理人员未参加演练的,每次扣1分。
| |
|
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
| 2
| 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未认真总结问题或未提出改进措施的,扣1分;未根据评估的意见修订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的,扣1分。
| |
|
11.5事故救援
|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 3
| 未及时启动的,不得分;未达到预案要求的,每项扣1分。
| |
|
应急结束后应编制应急救援报告。
| 2
| 无应急救援报告的,不得分;未全面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每缺一项,扣1分。
| |
|
小计
| 35
| 得分小计
|
|
十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 12.1事故报告
| 建立事故的管理制度,明确报告、调查、统计与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格等内容。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内容,扣1分。
| |
|
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 2
| 有一次未到现场组织抢救的,不得分;有一次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的,不得分。
| |
|
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 2
| 未及时报告的,不得分;未有效保护现场及有关证据的,不得分;报告的事故信息内容和形式与规定不相符的,扣1分。
| |
|
对事故进行登记管理。
| 2
| 无登记记录的,不得分;登记管理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
| |
|
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
| 2
| 事故发生后,无调查报告的,不得分;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的,不得分;调查报告内容不全的,每次扣2分;相关的文件资料未整理归档的,每次扣2分。
| |
|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规则》(gb6442)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 2
| 事故发生后,未统计分析的,不得分;统计分析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未向领导层汇报结果的,扣1分。
| |
|
12.3事故回顾
| 对本单位的事故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事故进行回顾、学习。
| 2
| 未进行回顾的,不得分;有关人员对原因和防范措施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 |
|
小计
| 14
| 得分小计
|
|
十三、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 13.1绩效评定
|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的管理制度,明确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现场安全状况与标准化条款的符合情况及安全管理实施计划落实情况的测量评估方法、组织、周期、过程、报告与分析等要求,测量评估应得出可量化的绩效指标。
| 2
|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要求的,扣1分;制度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的,扣1分。
| |
|
通过评估与分析,发现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履行、系统运行、检查监控、隐患整改、考评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领导机构讨论提出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并纳入下一周期的安全工作实施计划中。
| 2
| 未进行讨论且未形成会议纪要的,不得分;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未纳入下一周期实施计划的,扣1分。
| |
|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并形成正式的评定报告。发生死亡事故后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 2
| 少于每年一次评定的,扣1分;无评定报告的,不得分;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和参与的,不得分;评定报告未形成正式文件的,扣1分;评定中缺少元素内容或其支撑性材料不全的,每个扣1分;未对前次评定中提出的纠正措施的落实效果进行评价的,扣2分;发生死亡事故后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未及时重新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评定的,不得分。
| |
|
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定报告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 2
| 未通报的,不得分;抽查发现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内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 |
|
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定结果,纳入部门、所属单位、员工年度安全绩效考评。
| 2
| 未纳入年度考评的,不得分;评定结果纳入年度考评每少一项,扣1分;年度考评每少一个部门、单位、人员的,扣1分;年度考评结果未落实到部门、单位、人员的,每项扣1分。
| |
|
13.2持续改进
| 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预警指数系统,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实施计划、执行、检查、改进(pdca)循环,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 2
| 未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持续改进的,不得分;未制定完善安全标准化工作计划和措施的,扣1分;修订完善的记录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评定结果不一致的,每处扣1分。
| |
|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下列事项:
(1)系统运行效果;
(2)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
(3)统计技术、信息技术等在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4)系统中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
(5)绩效监测系统的适宜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6)与相关方的关系。
| 2
|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的事项缺项,或评定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每项扣1分。
| |
|
小计
| 14
| 得分小计
|
|
总计
| 650
| 得分总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