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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推进煤矿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建设。要督促各地扎实做好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建设,按照力争用3~5年逐步实现所有矿井和产煤县(区)全面建设完成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的目标要求,制定规划、典型引路、全面实施。要充分运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示范矿井、示范县“双百工程”建设的成果,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建设。 (三)推进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矿井的有序退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办发26号文件要求,开展对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专项监察,对已批在建的30万吨/年以下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按规定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督促完善瓦斯防治措施。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配合和促进开展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依法依规强制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退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建设和生产。 (四)推进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要监督煤矿企业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估体系,建立完善瓦斯抽采达标的检查、考核、奖惩等制度,强化企业瓦斯抽采达标自我约束机制,严格落实抽采达标。要加大对矿井瓦斯抽采达标情况的监管监察,对应建而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矿井,要坚决停产整顿,经验收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推进“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落实。要进一步加强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宣贯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特别是应当首先认真制定区域性防突措施并严格组织实施,确保在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性后再安排采掘作业,切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要把是否有能力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特别是区域性防突措施作为评估煤矿企业是否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重要内容,经论证无能力实施“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矿井,要责令停止生产,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推进加强瓦斯防治基础工作。要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严格执行已鉴定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的规定。要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标准和工作程序,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要从严追究责任。要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揭露突出煤层管理,加强对矿井揭露突出煤层设计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突出煤层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要督促煤矿企业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对瓦斯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强作业现场瓦斯监测监控,确保监控有效;要加强通风管理,确保系统可靠、风量充足,杜绝无风和微风作业。 (七)推进瓦斯防治技术进步。要推进企业按国办发26号文件要求,加大瓦斯防治的投入,加快推广应用瓦斯防治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建立健全矿井瓦斯防治技术集成体系。要引导支持煤矿企业以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制约瓦斯防治的关键技术难题,防治瓦斯等重大隐患。要支持专业化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工程服务,提高瓦斯防治工作水平。要监督煤矿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确保提取到位、瓦斯防治投入到位,确保专款专用。 (八)强化瓦斯防治的执法检查。要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检查发现的通风系统不可靠、瓦斯抽采不达标、综合防突措施不到位、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好、现场管理不严格等突出问题,要实施挂牌督办,推进整改;要严厉打击超能力生产行为,对超能力生产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并追究责任;要按国办发26号文件要求严肃查处矿井瓦斯超限事故,直至依法关闭矿井;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瓦斯事故,加大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的力度。 请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辖市(地)、县级相关部门和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组织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