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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关于井陉矿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井陉矿区国土资源分局组织上报申请资料。申请资料经井陉矿区政府审核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决定加盖市国土资源局公章并备案,即来即办。 四、关于井陉矿区征收土地及农用地转用问题。井陉矿区土地征收、转用报批工作,由井陉矿区国土资源分局组卷,经井陉矿区政府同意,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加盖市局公章,报市政府批准。 五、关于井陉矿区土地确权登记问题。由市政府委托井陉矿区政府负责井陉矿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同时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争议调处工作。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到市国土资源局加盖市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并备案,即来即办。 六、关于井陉矿区建设用地预审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和同级审核的原则,井陉矿区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井陉矿区国土资源分局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七、关于井陉矿区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出具压覆矿产资源意见的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井陉矿区国土资源分局实施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出具压覆矿产资源意见的具体工作,加盖市国土资源局公章并备案,即来即办。 八、井陉矿区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继续由井陉矿区国土资源分局办理登记。 关于正定新区国土资源管理事务的实施意见 一、关于正定新区土地征收及农用地转用问题。依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之规定,正定新区土地征收、转用报批办法,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属地管理要求进行。征地组卷工作按正定序号由正定新区进行组卷,正定县政府只盖章不审核,再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关于正定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和《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由正定县政府委托正定新区管委会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相关职能(电子监管号按正定县土地电子监管号编码顺序编排),由其代正定县政府完成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事项。正定县政府与正定新区管委会签订委托书。正定新区国有土地出让由正定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正定新区国土资源分局拟定出让方案直接报正定新区管委会审批即可。正定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正定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具体组织实施土地出让工作,并委托其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正定县国土资源局代理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后,持出让合同到正定县国土资源局加盖公章并备案,即来即办。 三、关于正定新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审批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由正定县政府委托正定新区管委会代其行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用途审批权限。正定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正定新区国土资源分局组织上报申请资料。申请资料经正定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决定加盖正定县国土资源局公章并备案,即来即办。 四、关于正定新区土地确权登记问题。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由正定县政府委托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正定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登记、抵押登记工作,同时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争议调处工作。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加盖正定县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并备案,即来即办。 五、关于正定新区建设用地预审问题。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按照同级审核的原则,由正定新区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正定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加盖正定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公章,即来即办。 六、关于正定新区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出具压覆矿产资源意见问题。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由正定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正定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具体组织实施,加盖正定县国土资源局公章并备案,即来即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