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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精神残疾类需经精神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病情稳定证明,并经精防医生评定适合在援助中心受训。 七、工作人员配备 (一)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 基本型:管理人员1名,职业康复指导员1名,社会工作者1名,负责精防的医生1名(兼职); 标准型:管理人员1名,职业康复指导员1名,社会工作者3名,负责精防的医生1名(兼职)。 (二)人员要求: 1、本市户籍,年龄50岁(女45岁)以下;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4、管理人员需有从事管理工作经历; 5、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残疾人和具有职业指导师、助理社工师以上资质人员; 6、负责精防的医生须是具有精防专业知识的在职医生; 7、所有人员均需进行岗前培训。 八、经费保障 援助中心作为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项目之一,经费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拨付。具体项目为: (一)场地经费:根据岛内外不同情况,对购置(或新建)用房按岛内每平方米不超过4000元、岛外每平方米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租赁的业务用房按岛内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岛外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装修: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控制; (三)设备:根据援助中心的相关设备配置每个中心按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运行经费: 1、学员培训经费:每人每月300元(含聘请教师、医生巡诊、劳动材料、训练材料、培训设备维修、水电费、办公费和活动经费等费用); 2、学员午餐补贴及劳动津贴:每人每天20元; 3、工作人员经费:按照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区自行承担。 九、工作要求 援助中心是市委、市政府惠民实事项目之一,体现党委、政府和社会对残疾人的关心重视,同时也是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积极推进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等工作任务的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扎实推进。 (一)各区政府负责抓好项目建设和管理,确保按时完成; (二)市残联负责制定项目运作规范和项目建设标准,指导业务,培训工作人员,审核资金;各区残联负责业务管理; (三)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的落实; (四)市卫生局负责选派在职具有精防专业知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全科医生定期到援助中心巡诊,负责中心兼职医生的业务管理,并对中心工作人员的基本护理知识和康复知识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五)各区民政局在确认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时,对残疾人在援助中心获得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六)市残工委负责每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评估,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 十、2011年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任务分配: 2011年首批15个援助中心建设指标分配为:思明区4个,湖里区3个,海沧区2个,集美区2个,同安区2个,翔安区2个;鼓励有条件的街(镇)尽可能在今年内建立援助中心。 (二)时间安排: 1、5月底前: 各区做好需求调研; 2、7月底前: (1)市残联负责起草《厦门市建立街(镇)残疾人职业援助中心实施意见》和建设标准、运作规范等相关文件; (2)各区、街(镇)做好选址工作; 3、9月底前: (1)完成装修改造场所; (2)选聘工作人员并进行培训; (3)评估和确定受训人员; (4)购置设备、器材; 4、10月中旬: (1)完成建设任务并投入使用;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服务训练档案; 5、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 各区进行项目建设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市残联; 6、12中旬: 市残联组织项目建设考核评审小组,对项目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并由市残工委通报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