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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厅等5部门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物价局制定的《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九日 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有关精神,切实解决收费公路超期收费、违规设站(点)等突出问题,确保我区收费公路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物价局、纠风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实施,依法清理,标本兼治,全面规范”的原则,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二、工作目标 从2011年6月20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用近一年的时间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对全区收费公路进行全面的核查清理,坚决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加强全区收费公路管理、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确保公路交通事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三、政策依据 专项清理工作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 (五)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 (六)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建设贷款实行统借统还政策的批复》(宁政函〔2004〕14号)。 四、清理内容 (一)对下列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含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下同)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点),拆除路面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1.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2.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3.已还清建设贷款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 4. 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5.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之间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平原微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桥梁长度3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公路桥梁长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6.1994年8月31日前批准立项,但不符合当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 7.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二)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 1.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待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 2.对公路收费站(点)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绑收费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