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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享受90天生育津贴; (五)下列情况下增加生育津贴: 1、难产的(指剖宫产、人工干预分娩),增加15天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3、女职工晚育(满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增加45天生育津贴;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30天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计算: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生育津贴天数。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单位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可由企业从生育保险津贴中代扣代缴。 生育津贴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终止妊娠,生育津贴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申领手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按规定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本人或家属。女职工生育过程中或生育后在享受生育津贴时间内死亡(包括终止妊娠后死亡),生育津贴计算为生育前半个月起至死亡之日止。 第十七条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 女职工因计划内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标准另行制定),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内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 孕期产前检查费用补贴标准如下: 1、怀孕四个月不满七个月终止妊娠的除享受生育津贴外,产前门诊检查费每次补贴100元,不超过5次; 2、怀孕七个月以上生育或终止妊娠的除享受生育津贴外,产前门诊检查费每次补贴100元,不超过8次; 住院生育费用支付标准如下: 1、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最高支付18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⑴手剥胎盘术、人工破膜术、人工剥膜术、静脉点滴催产术引产等项目的最高支付2100元;⑵子宫破裂修补术、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毁胎手术分娩等项目的最高支付2300元;⑶子宫破裂次全切术、子宫破裂全切术的最高支付2500元; 3、剖宫产最高支付2800元; 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加补贴500元。 第十九条 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二)终止妊娠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致,并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专家组鉴定,确定为并发症的诊断及治疗费用(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节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的诊治除外)。 第二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超过限额部分由原渠道解决)。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1、妊娠两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住院引产补贴最高支付800元(7个月以上引产按生育处理),两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门诊引产补贴最高支付400元; 2、节育手术每例最高补贴1500元; 3、复通手术每例最高补贴2500元; 4、门诊戴环、取环每次补贴50元;发生环镶嵌等住院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5、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致并发症的诊断及治疗费用每年最高支付3000元。 第二十一条 因急诊、转院、常驻外地、出差探亲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早孕反应及保胎发生的费用; (二)不孕症治疗发生的费用; (三)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四)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六)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 (七)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八)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术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医疗费用; (九)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