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4.在本单位、本行业及时传播、分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5.气象灾害影响期间,通信设施保持24小时畅通。 6.每年至少参加1次气象灾害防御或其他气象专题培训。 五、认证程序 凡具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条件的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市气象应急准备认证办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由市气象局、应急办联合颁发“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认证证书和标志。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气象局、应急办制定下发。 六、复审监督 (一)获得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每3年进行1次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将撤销认证,收回认证证书和标志。 (二)获得认证的单位应接受社会监督。凡不再符合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要求的单位,收回其认证标志和证书。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是有效提高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减轻气象灾害影响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鼓励并组织辖区内符合认证条件的单位积极申请认证。 (二)加大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涉农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气象灾害防御意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强指导落实。市气象局、应急办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加强日常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市气象应急准备认证办的联系,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为抓手,落实责任,完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及应急处置能力。 本办法由市气象局、应急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