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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查处以及落实耕地补充、基本农田补划情况。 七、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区(县级市)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和抽查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区(县级市)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区(县级市),由市监察局、国土房管局对其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