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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唐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唐政办[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7-07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8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唐政办〔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届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唐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冀政〔2007〕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参保范围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参保范围相一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并正常缴费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25%,其他用人单位为0.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0.25%。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退休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员退休后也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女职工孕产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其职工从缴费当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本办法出台前已将职工医保费缴至2011年12月31日的,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费从2012年1月1日起缴纳。本办法出台后新参加医疗、生育保险的,等待期与职工医疗保险一致,等待期满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中断缴费期间职工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后续补缴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各项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断保后,续保缴费、等待期等规定与职工医保一致,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和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其生育津贴为本人工资,由原渠道支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终止妊娠,下列情况享受生育津贴:

  (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享受20天生育津贴;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享受30天生育津贴;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享受42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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