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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1]35号
【颁布时间】 2011-07-06
【实施时间】 2011-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8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关于山东省高等学校债务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山东省高等学校

  债务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3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物价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制定的《关于山东省高等学校债务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关于山东省高等学校债务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审计厅 省物价局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积极推进我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债务化解工作,切实减轻高校债务负担,防范财务风险,促进我省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强化责任,分级负责。我省高校债务化解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地、各部门、各高校共同努力、协调推进。高校是债务化解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高校负责统筹学校各类资源偿还债务。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各级政府负责统筹所属高校的债务化解工作。

  

  (二)加大投入、激励引导。2011年、2012年,通过加大省市财政投入、争取中央奖励、统筹学校各类资源等措施,多渠道筹集债务化解资金;建立高校债务化解奖励机制,根据高校债务化解金额、债务化解方式对高校给予奖励,对债务控制、债务化解成效突出的高校加大奖励力度,调动高校化解债务的积极性。

  

  (三)严格管理,构建长效机制。从严审批高校建设项目,严格控制高校建设标准,加强高校财务管理,规范高校贷款行为,建立高校财务风险控制长效机制,引导高校科学定位、合理规划、勤俭办学、内涵发展。

  

  二、债务化解范围

  

  债务化解范围是指我省公办普通高校为完成扩招任务必须建设而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能够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查询到的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以2009年末银行贷款余额锁定高校债务。

  

  三、债务化解目标

  

  通过多渠道筹集债务化解资金、建立高校债务化解奖励机制等措施,到2012年底,确保我省公办普通高校化解债务80亿元,争取化解债务100亿元,努力将高校债务降至合理水平。

  

  四、债务化解主要措施

  

  (一)建立高校债务化解奖励机制

  

  1.增加定额经费支持省属高校化解债务。2011年、2012年大幅提高省属高校学生定额经费。负债率(锁定债务占2009年高校经费总收入的比重)超过60%的高校,省财政将从学生定额经费增量中安排不低于50%的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对负债率较高的高校,根据负债率情况进一步提高还款比例。负债率不超过60%的高校,还本资金数额由学校自主确定。

  

  2.安排资金支持债务重的高校化解债务。2011年、2012年省财政安排资金,专项用于负债率超过100%的省属高校归还银行贷款本金。综合考虑高校负债率、在校生规模、化解债务努力程度等因素,确定每所学校的支持资金数额。

  

  3.鼓励高校通过土地置换化解债务。土地置换收入是高校化解债务的重要资金来源。对置换土地的省属高校,省财政依据高校土地置换收入用于化解债务的数额,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给予奖励。

  

  4.鼓励高校统筹各类资源主动化解债务。除财政在定额经费中安排的债务化解资金、专项支持债务重高校的化解债务资金和土地置换收入外,省属高校再统筹学生定额经费、学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经营收入等化解债务的,省财政依据贷款减少额,按不低于30%的比例给予奖励。

  

  5.加大对债务控制、债务化解成效突出的高校奖励力度。对负债率低于60%或通过努力将负债率降到60%以下的省属高校,再减少银行贷款的,省财政依据贷款减少额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给予奖励。

  

  6.鼓励各市积极化解债务。各市政府对市属高校要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债务,对2011年、2012年市级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的高校贷款还本资金,省财政按40%的比例给予奖励。如果贷款减少额低于财政安排的化债资金数,按贷款减少额的40%给予奖励。市级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不包括高校土地置换收入、学费收入。各市要明确对市属高校的债务化解奖补政策,调动市属高校化解债务的积极性。上述对省属高校的奖励政策适用于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以后省财政不再按上述政策对省属高校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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