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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1]85号
【颁布时间】 2011-06-29
【实施时间】 2011-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8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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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支持发展秸秆沼气和秸秆气化。积极发展秸秆户用沼气和联户沼气,逐步推进秸秆沼气发电和气化发电,试点、示范秸秆气化多联产项目,有效利用生物质碳、焦油、木醋酸等副产品。到2012年,全市建成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60处,建成供应100户以上的秸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10处,建成以秸秆为原料的户用沼气池4000只,年消耗秸秆2.5万吨。到2015年,全市建成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80处,建成供应100户以上的秸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30处,建成以秸秆为原料的户用沼气池10000只,年消耗秸秆4.5万吨。(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发改委)

  

  (五)大力推动秸秆综合利用装备研发制造。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农机(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机生产企业积极开展秸秆还田机械、打捆机械、固化成型机械、秸秆气化设备等研发与制造,促进秸秆综合利用设备制造业发展壮大;支持关键技术重点攻关、技术集成应用研究与示范推广,推进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突破关键技术瓶颈,促进技术集成与推广应用。全市建成秸秆综合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1-2家,扶持发展秸秆气化设备、秸秆固化成型设备生产制造重点企业2-3家。(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农委)

  

  (六)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收集贮运服务体系。

  

  加快建立以需求为引导、利益为纽带、企业为龙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骨干,政府推动、农户参与、市场化运作、多种模式互为补充的秸秆收集贮运服务体系;鼓励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壮大农民经纪人队伍,提供秸秆收集贮运综合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镇街和秸秆利用企业建设秸秆收贮中心,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经纪人和企业建立秸秆收贮站点,扶持建设完备的收贮站点网络体系。(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发改委)

  

  (七)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扶持力度。

  

  1、财政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将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有组织开展秸秆机械化还田的农机专业服务合作组织和大户、秸秆有机肥生产企业、秸秆基料化生产企业、秸秆收贮运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经纪人大户,以及秸秆制品等工业化利用、秸秆生物质能开发应用等重点项目,要加快研究制定具体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农委)

  

  2、税费政策。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企业,要积极落实国家现行的秸秆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3、信贷政策。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政策性贷款的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购置农机具、收贮秸秆等给予贷款支持。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突出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秸秆利用量较多的综合利用项目的贷款支持。积极支持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争取国外政府、组织的优惠贷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4、土地政策。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秸秆收贮堆场用地、秸秆气化站用地、秸秆沼气集中供气用地、服务于秸秆还田和收储的农机具库用地等给予支持。加快农村电网、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和完善,为秸秆综合利用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南京供电公司)

  

  (八)加大秸秆综合利用目标任务考核力度。

  

  建立全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评估考核机制,按年度把全市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所确定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实施目标管理,细化年度考核指标,制定相关奖惩办法,严格工作考核。(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委)

  

  (九)加大秸秆禁烧宣传执法监管力度。

  

  1、实行全市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各区县要按照《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号公告)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划定秸秆禁烧重点防控区域,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实施重点防控,确保实现全行政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目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发改委)

  

  2、加大秸秆禁烧执法检查力度。完善市、区县、街镇和村四级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监控,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公安局)

  

  3、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媒体,多形式、全方位宣传秸秆露天焚烧和弃置的危害,增强农民履行法定义务、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的意识。(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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