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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医政函[2011]210号
【颁布时间】 2011-07-12
【实施时间】 2011-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8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关于同意设置上海禾新医院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同意设置上海禾新医院的批复

  (卫医政函〔2011〕210号)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设置上海禾新医院项目的请示》(沪卫医政〔2011〕19号)及项目材料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联新医院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举办医疗机构的立项申请。

  

  二、同意项目投资总额8250万元(1250万美元汇率按6.6计算)。

  

  三、该医疗机构的级别和类别:二级综合医院;

  

  名称:上海禾新医院;

  

  经营性质:营利性医疗机构;

  

  选址:上海市徐汇区钦江路102号;

  

  床位(口腔综合治疗台)数:100张(5)张;

  

  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门诊、眼科门诊、耳鼻咽喉科门诊、口腔科门诊(口腔颌面外科专业门诊、口腔正畸专业门诊、口腔修复专业门诊、预防口腔专业门诊)、皮肤科门诊、康复医学科门诊、医疗美容科门诊(美容皮肤科门诊、美容中医科门诊、美容牙科门诊、美容外科门诊)、精神科门诊(临床心理专业门诊)、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外科(普通外科专业、骨科专业)、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儿科(新生儿专业)、中医科(内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皮肤科专业、肿瘤科专业、骨伤科专业、推拿科专业、针灸科专业)、全科医疗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

  

  四、特殊诊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审批。

  

  五、成立后的医院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正式运营后,在经济运行上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该医院申请执业登记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规定进行现场验收,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七、项目合作双方应当自批复之日起2年内办理完有关该医院的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能完成,本批复自动失效。

  

  八、本批复唯原件具有效力,不作为任何组织和个人融资活动的依据。

  

  此复。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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