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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初级创伤救治”培训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初级创伤救治”培训项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初级创伤救治”培训项目工作方案 为认真实施全国“初级创伤救治”培训项目,根据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初级创伤救治”培训项目的通知》(卫医政疗便函〔2010〕228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规范医务人员初级创伤救治行为,提高麻醉、急诊、院前急救医务人员的初级创伤救治能力,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二、工作目标 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对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麻醉、急诊、院前急救医师进行初级创伤救治的规范化、标准化培训,提高初级创伤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和致残率。 三、组织管理 (一)内蒙古自治区“初级创伤救治”培训项目由自治区卫生厅组织领导,制订培训方案,成立自治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和专家委员会(附件2),指定培训机构,并对培训和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盟市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实施工作。 (二)内蒙古自治区“初级创伤救治”培训项目由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承担,具体事宜包括: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全区师资培训、指导各地培训,并对各盟市项目培训进行督查和考核等相关工作。 四、实施步骤 采用师资培训和普及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计划用1年左右时间(2011年7月-2012年6月)对全区12个盟市的麻醉、急诊、院前急救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一)项目启动阶段(2011年7月-8月) 1.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初级创伤救治”培训项目领导小组。 2.组建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初级创伤救治”培训项目专家委员会。 3.组织学员赴山西省太原市参加国家级培训。 4.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初级创伤救治”培训项目启动会。 (二)项目实施阶段(2011年9月-2012年6月) 1.2011年12月前由自治区级培训机构完成全区12个盟市师资培训。 2.2012年6月前,在自治区级培训机构的指导下,由12个盟市分别完成本辖区内普及培训工作。 (三)项目评估(2012年7月-9月)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初级创伤救治”培训项目专家委员会和自治区级培训机构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并向自治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卫生部项目办公室分别提交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提高对医务人员进行初级创伤救治培训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做好师资选送和本单位的培训工作。以实施项目为契机,加强麻醉、急救医务人员的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初级创伤救治成功率,推动我区麻醉和急救事业健康发展。 (二)承担培训任务的相关单位要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做到师资、设备、场所、教材“四到位”,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三)自治区项目办公室和各盟市卫生局要在培训期间及时了解培训进展情况,加强培训监督指导;培训结束后,应及时组织开展培训效果的评估工作,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初级创伤救治”培训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初级创伤救治”培训项目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初级创伤救治”培训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毕力夫 内蒙古卫生厅厅长 副组长:任 钢 内蒙古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马仲奎 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院长 成 员:翟晨文 乌兰察布市卫生局局长 李守中 呼和浩特市卫生局副局长 云冠星 包头市卫生局副局长 相林扎布 呼伦贝尔市卫生局副局长 乌斯夫 兴安盟卫生局助理调研员 赵玉儒 通辽市卫生局副局长 马天山 赤峰市卫生局副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