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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北政发[2009]14号
【颁布时间】 2009-03-16
【实施时间】 2009-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有形市场建设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海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有形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土地交易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进行。
  
  二、北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北海市土地有形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北海市地产交易中心是北海市土地有形市场的交易服务机构,市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土地有形市场的管理工作。
  
  三、下列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进行。
  
  (一)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需拍卖、变卖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偿还债务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等处置;
  
  (二)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及联营合作等交易;
  
  (三)企业改制中以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在原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之间转让的除外);
  
  (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联营合作、抵偿债务等交易;
  
  (五)军队空余土地的转让;
  
  (六)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工业用地(包括政府征用、收回、收购储备后用于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出让或租赁;
  
  (七)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以外的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的意向用地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
  
  (八)以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涉及享受过减免地价(租金)的或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功能及分割转让等交易;
  
  (九)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十)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入市交易;
  
  (十一)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方式交易的其他情形。
  
  四、除本通知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土地交易也可以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五、土地使用权的公开交易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招标;
  
  (二)拍卖;
  
  (三)挂牌。
  
  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转让方案并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地价,经集体讨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七、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国家控股企业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国资或经贸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转让。
  
  八、军队空余土地转让,应当由军队单位提出转让申请,按程序报解放军总后勤部批准后,抄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市人民政府,再由市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纳入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对未纳入军队空余土地转让计划和年度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转让。
  
  九、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告由委托人委托市地产交易中心发布。公告应在市主要报刊或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同时在土地有形市场内公示。其中,经批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委托人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十、土地使用权转让,可设立最低保护价。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未达到最低保护价、规定人数或其他条件要求的,委托人有权收回重新安排交易。
  
  最低保护价,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和委托人要求的保护价。
  
  十一、土地公开交易成交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地产交易中心与受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人分别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十二、土地使用权通过市地产交易中心公开转让后,受让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凭《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十三、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进行公开交易而不进入交易的,规划、房产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规划及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部门或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有形市场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或擅自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信息、数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与行政处分,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合浦县的土地有形市场交易管理,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市政府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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