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参照其它日常公交线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各项市级财政扶持政策。各区(县)政府应在设施建设、配套扶持等方面为“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的开辟创造良好的条件。鼓励镇(乡)、街道、社区等各级政府部门对相关公交企业通过设施、资金等支持措施,以更好地提高“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的服务供应水平。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由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区县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规范适用) 本规范未尽事宜,参照《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的要求执行。市交通港口局已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十三条 (解释部门) 本规范由市交通港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