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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项目和成果管理 第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以承担重大科研课题、产出具有创新性和高水平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为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积极承担国家及省有关部门的研究项目,以及国内外其他经费来源的项目。 第十三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在每个建设周期需在各自研究领域内完成5项以上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创新性软科学研究成果,具体形式如下: (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纳; (二)形成专著; (三)在国家级报刊发表; (四)由《河北省软科学要报》采纳。 第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每年需向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管理部门至少报送一份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报告,由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管理部门上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软科学研究基地也可通过其他形式或渠道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呈报软科学研究报告,并及时将呈送情况和被决策采纳情况上报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管理部门。 五、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河北省科技厅和依托单位共同投入。 河北省科技厅对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重大项目研究,以河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形式下达。 依托单位要严格落实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配套经费的投入,每一建设周期内的投入应不少于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投入数额的二分之一。软科学研究基地的日常办公经费由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据实核定安排,并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由依托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参照国家、省及依托单位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六、检查评估 第十七条 各依托单位要加强对软科学研究基地的指导、检查和协调,积极解决软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管理部门每年组织软科学研究基地的建设运行情况检查,在每个建设周期,组织建设运行状况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1、软科学课题研究成果及被采纳情况; 2、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情况; 3、对外开展咨询服务情况; 4、学术会议组织情况。 软科学研究基地在评估达标的基础上进入新的建设周期。 第十九条 对未能通过评估的软科学研究基地酌情采取减少立项、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基地资格等手段,达到“以评促建”、保持软科学研究基地创新性、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目的。 七、附 则 第二十条 各依托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