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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六盘水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府发[201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7-06
【实施时间】 2011-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9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

  (市府发〔2011〕17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人终身发展的奠基工程。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教兴市战略、建设人力资源强市的必然要求。经过多年努力,我市学前教育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仍然是我市教育事业的薄弱环节,2010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仅为40%,远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入园难”问题较为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1〕5号)、《六盘水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我市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尽快解决“入园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按照“广覆盖、保基本”的要求,着力构建以省级示范幼儿园为龙头,县级示范幼儿园为骨干,乡镇幼儿园为基础的学前教育网络。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贵州省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幼儿园建设规范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幼儿园,加快形成布局合理、公办民办并举、城市农村共同推进、质量达标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到2020年,新建或改扩建200所乡(镇、街道)公办幼儿园,实现全市所有乡(镇、街道)至少有1所以上公办幼儿园的目标。

  --2011年至2013年,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在没有公办幼儿园的乡(镇、街道),新建或改扩建99所乡(镇、街道)公办幼儿园,其中2011年37所、2012年32所、2013年30所。

  --2014年至2015年,在没有公办幼儿园的乡(镇、街道),新建公办幼儿园50所。到2015年底,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0%。

  --2016年至2020年,在没有公办幼儿园的乡乡(镇、街道),新建公办幼儿园51所。到2020年底,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0%以上,全市所有乡(镇、街道)至少有1所以上公办幼儿园,基本解决“入园难”问题。

  二、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以县级政府投入为主,省、市补助的方式发展学前教育。认真落实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社会举办者、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2011年至2020年,在没有公办幼儿园的乡(镇、街道)新建的公办幼儿园,市级财政按每所1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加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按照省政府73号令中关于“国家和省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各项资金用于农村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50%”的规定,各县、特区、区可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部分用于学前教育。各级政府要划出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发展学前教育。对各县、特区、区2011年没有幼儿园建设任务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启动建设的幼儿园项目,市级财政将进行适当补助。

  (二)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重点发展农村公办幼儿园。学前教育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要将建设公办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安排,加快发展。在建设幼儿园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散、流动性强的特点,采取在乡镇和大村独立建园、在小村设立分园或联合办园、在人口分散地区由当地中心幼儿园举办流动幼儿园或季节班、在幼儿人数较少的农村地区由当地小学建立附属幼儿园等方式,有效利用资源。盘活中小学薄弱学校改造工程富余的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教育资源,将其优先改建成幼儿园。

  2.大力发展城市公办幼儿园。各级政府要多渠道、多形式扩大城市公办幼儿园资源,加大投入,努力解决城市“入园难”问题。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实施城镇化带动战略的需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城市住宅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安排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和扶持,保持其公益性和普惠性。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办普惠性分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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