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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积极扶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是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有资质的社会公益团体、基金会、事业单位、企业、街道(社区)、农村集体和公民等举办幼儿园。各地要认真落实促进民办幼儿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免征营业税,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的幼儿园,给予小额贷款担保等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的形式支持幼儿园建设。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通过采取购买服务、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 要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对全市民办幼儿园进行重新认证,实行年审制度。对未达到基本办园条件,特别是存在安全隐患的民办幼儿园,要加强指导,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实施民办幼儿园准入、评级、奖励和收费备案、公示制度,实行“优质优价”。要保障民办幼儿园合法权益。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 (三)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1.多渠道补充合格教师。六盘水师范学院学前教育专业,要根据需要有计划地扩大招生规模。积极探索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积极探索委托省内外师范院校培养学前教育教师的模式,切实扩大学前教育教师资源。创新和完善教师补充机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备条件的毕业生充实幼儿教师队伍。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对到农村幼儿园在岗实习一年后报考幼儿园教师的学前教育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在招考时给予一定优惠。在城镇幼儿园选派一批骨干教师到农村挂职和支教,对成绩突出的,在职称评定、推优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2.按编制标准配齐配足教职工。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实际,按照省确定的生师比,教育、编制、人事部门要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及时公开招聘具备条件的人员充实幼儿教师队伍。 3.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幼儿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设置上,中、高级比例与小学教师大体相当。对长期在农村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民族乡(镇)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 4.实施学前教育教师培训计划。制定幼儿教师培训计划,提高幼儿教师综合素质。充分依托省、市、县教师继续教育基地,有计划地选派幼儿园园长、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培训。从2011年起,五年内对500名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市级培训。各地五年内要对其余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新一轮全员培训。 (四)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提高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坚持科学保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配合省教育厅实施幼儿园课程建设项目。加快省级示范幼儿园建设,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各级教研部门要配备幼儿教育教研员,开展多形式教研活动,建立全市教研指导网络。 (五)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 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预警机制。要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落实幼儿园“人防、物防、技防”三层保护措施。强化校车检测和驾驶人员的资质审核与管理,落实幼儿园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治安保卫制度,严防事故发生。提高幼儿教师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幼儿的生命安全。 (六)落实职能部门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健全政府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教育部门要完善措施,执行幼儿园办园标准,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配备各级专职幼教干部,专兼职教研人员。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编制部门要落实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设立和逐步增加学前教育专项经费,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落实公办幼儿园建设经费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补助经费;要加强对资金的统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住房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市住宅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和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幼儿园教职工的工资待遇、职称评定、岗位设置和社会保障等政策。物价、财政、教育、监察、审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执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卫生、综治、公安、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大力支持和推动学前教育发展。 三、严格督导检查 建立健全幼儿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各级政府要完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县级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工作督导考核”体系,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市政府督查室、市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特区、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加强对幼儿园建设配套资金的落实、工程实施的进度和质量、施工安全、幼儿园设施设备的配备、师资配置等方面的督查。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