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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旅行社组团报价通过广告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宣传,应符合上述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十三条 旅行社组团应与游客签订包括公示内容在内的合同,依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和标准;不得在公示内容以外增加自费旅游和购物项目或加收费用,如确需增加自费旅游项目或费用,必须事先征得游客同意。 第十四条 旅行社除可代收合同约定由旅游者自理的费用外,其司、陪、导人员不得加收标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确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见的因素难以履行合同约定内容的,应及时向游客说明情况,取得谅解,并向游客退还差价。 第十五条 旅行社应按规定建立内部价格台帐,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价格、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行社的服务收费诚信监督,及时查处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与成本背离(零负团费)等问题,建立完善服务收费诚信档案并定期公布。 第十七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不按规定实行组团报价备案,突破政府指导价组团收费,损害游客和其他经营者权益的; (二)提供虚假价格信息,故意误导、诱骗游客接受其服务;或以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的; (三)同一时段同样的旅游线路、同等服务质量及其他同等条件代办同样服务项目实行两种标价的; (四)不执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超过标价或巧立名目加收服务费用的; (六)未经游客同意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或更改合同约定服务项目的; (七)拒绝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八)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湖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