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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厦财企[2011]41号
【颁布时间】 2011-07-04
【实施时间】 2011-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9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菜篮子”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菜篮子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企〔2011〕4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菜篮子”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厦门市“菜篮子”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菜篮子”建设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依据《厦门市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菜篮子”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我市“菜篮子”产品市场供应,引导“菜篮子”产品基地产业化建设,夯实我市“菜篮子”工程产业基础和提升“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所需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凡符合条件的“菜篮子”产品生产和流通企业以及从事“菜篮子”产品市场供应的相关单位均可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补贴“菜篮子”产品的基地建设,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应急供应和市场调控,以及大型重点建设和其他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平公正、科学管理,专款专用、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各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明确责任、各司其职。

  

  (一)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和保障市场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菜篮子办”)负责全市“菜篮子”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在应急状态下指定批发市场组织紧急调度并安排对指定批发市场应急供应和市场调控的补贴。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联审;会同市商务局开展拟支持项目的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部门预算审查、批复等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参与项目联合验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三)市商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联审;会同市财政局开展拟支持项目的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等工作;组织项目联合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四)各区经贸局负责本市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初审及初验收,并将相关情况汇总上报市商务局。

  

  相关批发市场负责受理外地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初审及初验收,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商务局;在应急状态下接受菜篮子办指定对紧缺产品进行紧急调运。

  

第二章 补贴重点及标准


  第七条  基地建设补贴重点及标准

  

  (一)建设现代化种养设施的,按不超过现代化种养设施投资额的50%予以补贴;

  

  (二)进行先进技术和先进品种引进、品种改良、科学耕种、科学饲养等方面的科技研究、培训、应用、推广的,按不超过项目投入额的50%予以补贴;

  

  (三)改变传统方式,实施科学耕种、科学饲养,提高基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水平建设的,按不超过现代化设施投资额的50%予以补贴;

  

  (四)进行基地种养产生废水、粪便环保防治设施建设,并经环保部门认定为环保项目的,按不超过环保项目建设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补贴;

  

  (五)基地种植养殖投保费用,按不超过50%予以补贴。

  

  (六)通过“无公害”产地认定的,蔬菜基地每亩按200元予以补贴,生猪生产线每万头按不超过10万元予以补贴;通过“绿色”、“有机”产地认定的,蔬菜基地每亩按300元予以补贴,生猪生产线每万头按不超过15万元予以补贴。同一基地、同一生猪生产线同时获二种或二种以上产地认定的,可就高但不重复补贴。

  

  以上各种补贴根据当年“菜篮子”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数统筹安排,并控制每单位最高补贴额:本市区域内蔬菜、水产品基地建设补贴每亩每年不超过200元,生猪基地建设补贴每头每年不超过10元;市外基地按每年实际对本市市场供应量计算总额,其中:蔬菜补贴每吨每年累计不超过60元,贝壳类水产品补贴每吨每年累计不超过200元,鱼类、甲壳类水产品每吨每年累计不超过250元。

  

  第八条  流通体系建设补贴重点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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