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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土地闲置,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原划拔或出让的国有土地,以及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等; (五)银行系统收回处置土地抵押权、法院依法裁定的土地使用权需变更或改变用途的土地; (六)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调整,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八)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政府优先购买的土地; (九)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十)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交回政府的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 五、收购储备程序 (一)规划主导。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土地供求状况,拟定收储计划,规划部门确定收储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及规划指标等相关要求。 (二)收储立项。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提供的拟定收储计划,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层面,对收储、开发土地进行项目立项。 (三)权属核查。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城乡建设部门对拟收储土地及地上物的权属、面积、范围、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四)费用测算。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情况会同城乡建设、国资等部门根据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资产价值。 (五)规划许可。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向规划部门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方案报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县(区、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同级政府备案。 (七)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八)收购补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九)权属变更。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收购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十)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土资源部门交付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储备。 六、储备土地的市场供应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采取行政划拨、出租、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依法供应。 根据政府土地储备量、年度各类建设用地需求量、城市规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等情况,由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城市建设需要制定储备土地的出让计划,报各级政府批准后有节奏、有力度地投放市场。 七、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 (一)储备土地出让前,国土资源部门在报经各级政府批准后,可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使用。 (二)国土资源部门在储备土地出让前,要完成地上建筑及附属物的拆迁,场地平整和设施配套等前期开发工作。 (三)前期开发和临时使用储备土地时,应向规划部门提交申请,规划部门应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颁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和临时使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要实施拆迁的,需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确定拆迁单位,统一实施拆迁安置。 八、收购储备的资金管理及收益分配 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储备土地融资为主,逐步使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 (一)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二)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三)土地收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规定进行管理,储备土地出让金扣除成本后的收益分配为: 1.属于钟山区管理的,土地收益分配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市中心城区(钟山区部分)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问题的会议纪要》(市府专议〔2011〕27号)执行; 2.属于水城县管理的,土地收益分配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后市县财政共享收入缴库方式的通知》(市府办发〔2010〕96号)执行; 3.属于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的,土地收益土地收益分配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市中心城区(钟山区部分)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问题的会议纪要》(市府专议〔2011〕27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土地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府发〔2010〕21号)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