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字[2011]88号
【颁布时间】 2011-07-01
【实施时间】 2011-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9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青岛胶州湾隧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接上页]
ⅳ级(一般):预警信息达到ⅲ级或隧道突发事件达到ⅳ级,由国信公司提出建议,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业救援队进行现场处置。

  ⅲ级(较大):预警信息达到ⅱ级或隧道突发事件达到ⅲ级,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应急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到场,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ⅱ级(重大):预警信息达到ⅰ级或隧道突发事件达到ⅱ级,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ⅰ级(特别重大):隧道突发事件达到ⅰ级,由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市政府应急办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4.3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ⅳ级(一般),由国信公司提出建议,报请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ⅲ级(较大),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应急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批准。

  ⅱ级(重大),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

  ⅰ级(特别重大),由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市政府应急办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

  4.4信息发布

  应急响应启动、终止信息由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事件处置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起草,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区市政府、部门和单位做好配合。

  5.2社会救助

  隧道突发事件应急过程中和应急处置结束后的个人、组织或境外机构的物资和资金等社会救助,有关部门按规定执行。

  5.3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牵头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配合。

  隧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5.4心理干预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应邀请有关心理专家,对社会公众因突发事件引发的心理问题进行积极的疏导。

  5.5资料归档

  参与应急处置的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有关部门、单位应将隧道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整理归档。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国信公司应根据本企业应急实际需要和特点,建立应急专业队伍,配备相应的专业施工设备,负责包括隧道设施在内的市政设备的日常抢险抢修。

  6.2通信保障

  国信公司应配备有线、无线相结合的通信设备,加强通信设施日常维护管理,保证隧道突发事件的处置需求。必要时,由市通信管理局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予以保障。

  6.3物资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在职责范围内配备必需的物资、设备,并保持适用状态。

  6.4技术保障

  依靠科技,探索和建立隧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运行分析评价体系和专家咨询辅助决策系统,为有效处置隧道突发事件提供技术保障。

  6.5运输保障

  国信公司应利用现有交通资源,或与有关运输单位签订协议,保障隧道突发事件处置期间物资装备调运、现场人员疏散等运输工具需求。

7.监督管理


  7.1公众宣传

  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针对可能发生的隧道突发事件,就事故预防、避险、避灾、逃生、自救、互救等常识进行宣传,向社会公布隧道报警电话、解读本预案及隧道通行管理规定。

  7.2培训与演练

  (1)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针对不同类别的隧道突发事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响应人员进行培训,讲授相关知识、预案实施、救援技能等,并组织开展专项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