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1]66号
【颁布时间】 2011-06-28
【实施时间】 2011-06-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9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方案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抚顺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抚顺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抚顺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勘界工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工作的通知》(民函〔2006〕258 号)和《辽宁省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辽勘发〔1996〕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等规定和省政府关于我市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意见,从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坚持统一领导、密切配合,科学勘界、规范管理,实事求是、顾全大局的原则,采取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方法,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科学准确地确认界线方位、走向、级别、名称等变化情况,确保圆满完成勘界任务,为各行业提供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依据。

  

  二、勘界范围

  

  2010 年,全市行政区划调整的所有行政区域。

  

  三、主要任务

  

  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后的勘界工作,以行政区划划入方为牵头单位组织勘界,划出方要密切配合。

  

  (一)实地勘界测绘。由市民政局组织测绘部门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实地勘测,出具勘界测绘技术资料和数据。

  

  (二)核定勘界区域。各县(区)负责做好本区域行政区划调整后重新勘界区域的有关工作,并配合测绘部门完成实际测绘任务,做到不漏一点、不少一线、不落一段,确保点、线、位准确无误。对调整范围较大的区域和涉及三交点区域,在界线勘定过程中,应将变化情况做好详细记载并备案。

  

  (三)标绘界线图。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标绘界线图,对整建制调整的行政区域,界线走向无变化的,要依据原界线图标绘新的界线权属区域名称、调整界线等级。

  

  (四)埋设界桩。测绘部门根据测定位置制作界桩并埋设后,由市民政局组织毗邻县(区),按照测绘部门测定的位置核定埋设界桩位置、拍照,制作登记表。

  

  (五)联合签署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完成后,由市民政局组织测绘部门和相关县(区)出具测绘数据和资料,起草边界协议书、标绘边界线地形图,并将有关资料汇总,由双方县(区)政府联合上报市政府,并报省政府和全国勘界办备案。

  

  (六)整理勘界档案,实行多套异地管理。各县(区)要将勘界工作形成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报市民政局3套(原件转报省民政厅),毗邻县(区)各保存1 套。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6 月下旬)。各县(区)和相关部门要科学制订勘界工作计划,编制经费预算,成立组织机构,抽调专门力量并完成专项业务培训。

  

  (二)实施勘界阶段(7 月初-8月底)。市民政局组织各县(区)和相关部门根据行政区域调整的范围,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实地测绘、标定行政区域界线、测定界桩位置、埋设界桩、填写界桩登记表、编写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

  

  (三)检查验收阶段(9 月)。勘定工作完成后,参与勘界的毗邻县(区)按规定程序联合上报所有勘界工作成果档案。市民政局协同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对各县(区)勘界工作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五、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勘界工作既是优化发展空间、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各县(区)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落实。

  

  (二)注重实际,平稳过渡。各县(区)和相关部门要以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实事求是,科学测绘。要正确处理勘界过程中社会关注、百姓关心的敏感问题,不断提高勘界科学化、法制化水平,切实维护行政区域界线地区的和谐稳定。

  

  (三)加强宣传,落实责任。各县(区)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搞好宣传工作,增强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大局意识,提高依法勘界、管界的自觉性。牵头单位要认真负责,主动与毗邻地区沟通协调,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勘界工作。

  

  (四)分级投入,保障经费。各县(区)要针对本区域行政区划变更情况,认真落实勘界工作经费,确保勘界工作顺利实施。市辖区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经费由市财政统筹解决,其他勘界工作经费由各县(区)财政自行解决。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规划局

  

  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