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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宽甸满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宽政发[20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06-26
【实施时间】 2011-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09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宽甸满族自治县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宽政发〔2011〕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灌水特区管委会,县直各相关部门:

  现将《宽甸满族自治县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宽甸满族自治县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丹东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公民。

  第三条  在宽甸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协调、组织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日常工作。财政、公安、民政、卫生、法制、司法、教育、人事、劳动保障、文化、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并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可以申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

  (二)同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

  (三)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追捕、制服或抓获通缉的罪犯、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五)其他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县成立由综治办、公安、法制、司法、民政、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领导参加的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单位、本人和其他公民都可以向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申报时限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6个月内,超过申报时限不予确认。

  第八条  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收到见义勇为申报后,应当依照《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的条件、时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并经同级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予以确认。对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表彰、奖励。对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向申报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认为批准的见义勇为人员符合上级表彰、奖励标准的,自给予表彰、奖励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

  第十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按下列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一)见义勇为事迹先进,有较大贡献的,由县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不低于1万元的奖金,其中勇斗歹徒、维护治安牺牲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10万元的奖金;抢险、救灾、救人牺牲的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不低于5万元的奖金;

  (二)见义勇为事迹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成功后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表奖;

  (三)见义勇为有一定贡献的,但尚未达到《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认定标准的,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弘扬见义勇为精神鼓励奖”。颁发荣誉证书和1000元至10000元以下的奖金;

  (四)对3人以上参与同一见义勇为事件的,根据贡献大小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授予集体荣誉称号,发给相应奖金。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以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准确、客观地大力褒扬和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不予公开宣传。

  第十四条  获得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下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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