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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11]70号
【颁布时间】 2011-06-16
【实施时间】 2011-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0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试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7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贵州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健全城乡规划监督体制,强化城乡规划行政监督,形成快速反馈、有效监督和及时处理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督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过程中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负责对派驻地区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重点督察设市城市。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负责对派驻地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城乡规划督察员对派出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定期不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提交城乡规划督察报告,及时报告督察中发现的重大情况。省城市规划督察员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城乡规划督察日常工作。

  

  第五条  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高效为民的原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选派


  第六条  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城乡规划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熟悉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熟悉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情况,具备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四)坚持原则,忠实履行职责,在以往工作经历中未受过任何处分。

  

  第七条  城乡规划督察员人选采用公开向社会招考或由有关部门推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商政府人事部门审定的方式录用。

  

  第八条  城乡规划督察员由派出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任命并正式行文通知派驻地。

  

第三章 城乡规划督察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城乡规划督察的内容:

  

  (一)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是否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要求;

  

  (二)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是否符合上一层次规划、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的执行情况;

  

  (四)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的提出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五)建设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六)建设项目和用地性质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否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资质条件和有关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城乡规划督察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重点在事前、事中采取专项督察、专案督察、驻点督察和巡察等方式进行,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组成2人以上城乡规划督察组开展督察。

  

第四章 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派驻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召开的涉及城乡规划事项的各类会议;

  

  (二)调阅或者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各类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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