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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相关程序的意见》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相关程序的意见》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总第275次)会议于2011年6月13日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审监庭。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为保证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严肃性,确保再审案件的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现就规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相关程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院在执行、化解涉诉信访等工作中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可能有错误,需要启动再审程序的,应将有关材料送本院审监庭编立“监”字号进行审查。 二、审监庭经审查,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审监庭经审查,认为原生效裁判正确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内部结案,并将结果告知本院相关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相关程序的意见 为保证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严肃性,确保再审案件的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现就规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相关程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院在执行、化解涉诉信访等工作中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可能有错误,需要启动再审程序的,应将有关材料送本院审监庭编立“监”字号进行审查。 二、审监庭经审查,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审监庭经审查,认为原生效裁判正确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内部结案,并将结果告知本院相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