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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原考核合格证书。 (二)施工企业资质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施工企业资质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三)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 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四)个人工作单位调动 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附录 6); 2.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污损 考核合格证书污损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污损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原考核合格证书。 (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 考核合格证书遗失需要补办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 5); 2.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应由申请人所在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在水利安全监督网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第二十一条 考核合格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水利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合格证书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因信息变更和证书污损换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 对由水利部负责考核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在“管理系统”中将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上岗登记。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岗位登记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证书并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各项活动中伪造、仿冒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书,2年内不得重考,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情况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4]168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7]7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