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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7-12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11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接上页]
其他船舶与在斑海豹保护区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相遇,应当注意按照航行和避碰规则的规定,尽早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斑海豹保护区航行,进入实行船舶定线制水域的,应当遵守船舶定线制规定,使用规定的通航分道航行;进入实行船位报告制水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入船位报告系统。

  第十八条  禁止猎杀和伤害斑海豹;禁止捕捉斑海豹,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捕捉的情形除外。

  捕捞作业时误捕斑海豹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或者因误入港湾、河叉、网地被困的斑海豹时,应当向斑海豹保护区主管部门或者斑海豹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告,具备采取紧急救护措施的,可以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不具备采取紧急救助措施的,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对已死亡的斑海豹,由斑海豹保护区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每年十二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斑海豹洄游期。在斑海豹洄游期内,斑海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斑海豹分布情况,划定一定范围的禁渔区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禁渔区进行捕捞。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斑海豹及其生存环境造成影响的,应当避开斑海豹洄游期。

  第二十一条  因保护斑海豹受到经济损失的,可以向斑海豹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应予补偿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斑海豹保护区主管部门、斑海豹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编制斑海豹保护区建设规划或者管理和保护计划的;

  (二)编制各类涉及斑海豹保护区的专项规划不符合斑海豹保护区建设规划的;

  (三)未制定斑海豹保护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

  (四)批准在斑海豹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进行生产设施建设,或者批准在斑海豹保护区的实验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生产设施的;

  (五)未在斑海豹洄游期划定禁渔区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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